| 羅清水
第1010期縣市輔導管教輔導團研習講座
【文 / 教育部訓育委員會常務委員 羅清水】
壹、學生輔導管教中─教育的思維
「友善校園」乃立基於學校本位管理之觀點,強調學校教師及學生在進行教與學的歷程上,必須「如師如友,止於至善」,任何教育活動以及輔導管教措施均可建立在「友善校園」上發展。本部於93年12月即發布「友善校園總體營造計畫」,藉以整合品德教育、性別平等教育、人權教育與法治教育及生命教育等計畫方案,期能協助教師發揮教育專業,促進學生身心發展及身體自主,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並導引適性發展。
貳、學生輔導管教的思─應有的作法
教師法於92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其中第17條第1項第4款明定「教師應負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同條第二項規定其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因此,學校應依上開規定,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並公告週知。
教育基本法第8條及第15條條文於95年12月27日修正公布,納入「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等文字;本部並依立法院之附帶決議,於96年6月22日公布「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其內容涵蓋處罰與體罰之定義、輔導與管教之目的及原則、輔導與管教之方式、紛爭處理及救濟等。
二、學生獎懲委員會
國民教育法第20之1條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又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5條亦訂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訓導及輔導工作,應兼顧學生群性及個性之發展,參酌學校及學生特性,並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校長及全體教師均負學生之訓導及輔導責任。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切實實施。」
因此,各直轄市及縣市均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如高雄市於95年月27日公布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共計19條,其中第8條明定「學校應設立學生獎懲委員會」,第9條明定「學生獎懲委員會置委員5人至13人,均為無給職,由校長聘任之。」
三、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教育基本法第15條明定「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 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特殊教育法第21條「對學生鑑定、安置及輔導如有爭議,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主管機關應提供申訴服務。學生學習、輔導、支持服務及其他學習權益事項受損時,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提出申訴,學校應提供申訴服務。」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學校為處理學生申訴案件,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置委員7人至15人,任期1年,均為無給職,由校長遴聘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法律、心理或輔導學者專家組成之,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2分之1。」第8條也有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利益迴避的規定。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的委員,為申訴案學生4親等內之血親、3親等內之姻親或對申訴案件有其他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如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時,申訴人得舉其原因及事實,於申訴評議決定書作成前,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請迴避。而且,學生申訴制度的程序設計,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才能保障學生的基本人權。
如高雄巿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第18條「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獎懲,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權益者,得由學生、家長、監護人或其受託代理人以書面向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 。」
四、輔導管教應遵守的原則
各界期待教師的輔導管教是有助於學生,而非扼殺學生人格。因此,教師輔導管教措施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法律保留原則:教師輔導管教學生應依學校校規、學生獎懲敗法與處理學生事務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比例原則:
1. 適合性原則:指當教師採取管教措施,要限制學生的基本人權時,其措施必須能達到所欲追求的教育目的。
2. 必要性原則:指教師如果為了達成教育目的,而有兩個以上符合適合性原則的管教措施可以選擇時,必須選擇對學生基本人權侵害最小的措施。
3. 合比例性原則:指教師採取的管教措施與其所欲追求的目的,必須要合比例。亦即教師所採取的管教措施所造成的損害,與所欲達成的教育目的的利益,不得有顯失均衡的情形。
(三)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1. 應履行告知義務:教師管教學生時應明示必要的管教理由,並在必要時通知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
2. 應設公正委員會進行裁決:如果是對學生施加懲戒處分,在法律上具有行政處分的性質,影響學生權益甚鉅,為期公平、公正裁決,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所有懲戒案件均應提該會充分討論審查後,始得作成決定。
3. 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並應給予學生、當事人或家長、監護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4. 懲戒處分應說明理由並通知當事人:學生獎懲委員為重大決議後,應做成決定書,並記載事實、理由及獎懲依據,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前項決定書,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認為決定不當時,得退回再議。就此,除非委員會決議有明顯而重大的瑕疵,否則校長不宜退回再議,不然將有人治化的質疑。
(四)平等、尊重與守密原則
1. 平等原則:指教師行使管教權時,不得因學生的性別、能力、成績、宗教……等,而為不公平的差別待遇,並應秉持客觀、平和與懇切的態度,對涉及爭議學生進行適當的管教,並就爭議事件為公正合理的處置。
2. 尊重原則:指教師管教學生時,因為其目的在促進學生人格自由開展,所以應該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可以使用羞辱性的管教手段,例如:要求學生掛上書寫有辱其人格的名牌。
3. 守密原則:依教師法第17條第8款規定,教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因此教師必須遵守其職務上的守密原則。
叁、學生輔導管教的為─還可做什麼
一、例行學務輔導工作落實:各校依其學生需求及區域特性,結合學校行事曆推動學務輔導工作,並協助教師將正向管教理念融入班級課程及相關活動中。
二、正向活動規劃的推動:教育部為協助學校營造正向氛圍,陸續規劃推動「愛傳99-愛己、愛人、愛地球」、「幸福100列車」系列活動,並辦理「全國孝親家庭月」、「祖父母節」及「師鐸獎」,提倡「99 終身學習行動年 331」,鼓勵大家每天至少運動 30 分鐘、至少看書30 分鐘加上日行一善,以營造溫馨、友善的校園。
三、師生情緒管理強化
(一)提升教師情緒管理策略:避免衝突。
1. 覺察是管理的關鍵第一步。
2. 強化教師正向管教信念,相信學生是可以改變、可學習的,處理學生的問題方式可多元化。
3. 善用言教、身教、境教(如教室標語),培養溫馨關懷、尊重和諧的班級氣氛;管理自己、尊重別人;多鼓勵、少批評;盡本份、有福份。
4. 培養教室常規經營與管理之默契。
(二)了解、鼓勵學生,學習以欣賞的角度理解學生,建立良好師生溝通管道,透過學生資料卡、聯絡簿、個別談話了解學生興趣和特殊事件等。
(三)透過參與相關研習,與學習社群相互交流、分享討論,強化教師正向管教信念。
(四)培養正當休閒活動或宗教信仰,修心養性。
(五)自我覺察,尋求適合自己的舒壓方式。
(六)將所學之相關輔導知能和情緒管理技巧於生活中實踐。
(七)提升教師情緒管理能力,事前須強化教師信念、平日的精進與學習,並在過程中覺察教師情緒、運用處理技巧,再於事後反省檢討、討論分析、閱讀研習,以加強信念。
四、三級輔導管教體制建立
(一)發展性措施:根據全校師生討論的共識,發展符合學校文化氛圍與正向、安全的教育環境,以建立正向行為的支持系統,有效預防學生問題的發生。
(二)介入性措施:以簡單、省時、省力的評量方式,篩選需要被協助、關懷的學生,以小團體方案為主、個別輔導為輔的方式介入,以避免問題惡化。
(三)處遇性措施:當小團體方案無效,且問題未改善時,需結合校內輔導資源及校外專業諮商來擬定個別支持計畫,來協助高危險行為的學生。
五、輔導管教支援系統建構
(一)支援系統:輔導管教的支持系統來源除了學校系統資源外,亦包括社區系統、公部門、私部門等資源,以建立完整之支援系統。
(二)系統資源:輔導管教工作需要人力資源(如:專業輔導人員、社工師、心理師等)及物力資源(如:諮商處所、電腦電話傳真及文件表單等)的投入,才能讓降低教師負擔,並提供學生良好的學習品質。
(三)整合運用:在輔導管教學生的過程中,應善加整合各項資源,以發展完善而有效的處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