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秉倫
【文、圖 / 院長室簡任秘書 王秉倫】
18世紀中葉工業革命以後,人類以「現代性」(modernity)的思維,無止境地開發土地、發展經濟。兩百年後,1970年代人類深刻感受到破壞生態環境之苦,開始重視環境議題;1972年聯合國在瑞典斯德哥爾摩召開「人類環境會議」,發表《人類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Human
Environment ),呼籲共同致力改善環境,這項會議促進了全球人類對環境的關注,許多國家並同步開展了國際性的環保行動,其中,永續的環境教育可說是關鍵的一環。
我國於99年公布《環境教育法》,並於翌(100)年世界環境日--6月5日正式施行,成為全世界第 6 個、亞洲第 3 個有環境教育法源的國家。《環境教育法》規定全國各機關學校的員工及學生,每年必須接受四小時的環境教育課程,未依法辦理者可處罰鍰,負責人員還必須接受環境講習,可說是我國環境保護重大的里程碑。對此,本文期望探究「環境教育」的本質,澄清「環境教育」與「教育」的關係,從而為環境教育的理念與實踐扎根。
美國學者奧爾(David W. Orr)是將「生態素養」理念帶進教育領域的第一人,他對當代環境教育的貢獻,可以從其名言中強烈感受到,他說:
「一切教育,都是環境教育。」
(All education is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Orr, 1992:90)
這句話,強烈啟示人們應該反省「教育」的本質,並進一步思考「環境教育」的意義:
首先,從事實層面而論:從古到今,人類作為地球的成員,事實上每個人類個體都在不斷的學習,同時也不斷地從事狹義與廣義的教育,包括從狹義的學校教育、校園內外的終身學習,到廣義日常生活中一切的學習與適應。這所有的教育、學習與調適,都與環境息息相關最終、最具體的目的都是:為了在地球上能夠幸福的生存。如果沒有適合居住的地球,或者個體無法適應環境、無法順利生存,則一切都將成為烏有。因此,我們可以深切地體認到:所有教育,都指向環境,也就是都是為了教導每一個個體,能夠順利地在地球這個環境中生存(being) ,因此,吾人可以論斷一切教育的目的與其所有內涵,本質上都是「環境教育」。
再者,從學理方面來看:國際自然資源保育聯盟(IUCN,1970)曾對「環境教育」作出了廣為世人運用的定義:「環境教育是對環境認知價值及澄清概念的一個過程,藉以發展介於人類、生物、自然環境之間關係所必需的技能和態度,同時也應用於環境品質的決策,以及自我的行為規範。」(參見楊冠政,1997)這個古典定義,認定環境教育廣泛包含了有關環境的一切知識、情意、技能,以及具體的行動與隱含的倫理信念。基此,我們可以再一次論證:「一切教育都是環境教育」。
有了上述深切的體認,配合我國方才施行《環境教育法》的同時,便可以思考、也更應該進一步思考:那麼我們的教育工作,是不是應當進行調整或改變?又有哪些具體的調整或改變?這個議題,值得我國教育工作者深思與建構。
參考文獻
楊冠政(1997)。《環境教育》。台北市:明文書局。
Orr, David W.(1992).Ecological literacy : education and the transition to a postmodern
wor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