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蔚芳、李森永
【文/編譯發展中心專案助理 徐蔚芳、助理研究員 李森永】
本院法律學名詞審譯會於102年9月成立,並召開一次大會,但因法律學體系龐雜,且為更有效率地完成階段性審譯工作,因此從原本僅分公法與私法兩大組別後,又進一步細分:其中公法組除原有編制外,另外再獨立分出刑法、國際公法兩組;另私法組則在現階段分為財經、性別以及民法等三組。
上述各組除國際公法組尚在籌備成立外,各分組都已開過一次以上的會議,議程多聚焦於各分組內部的分工、挑選名詞以及未來翻譯名詞的基本原則,其中公法、性別法組已初步嘗試進行翻譯與審譯的工作。
就性別組所做「翻譯原則」結論:「法律名詞英文翻譯的目標在於使國內學者、學生及國外學者方便使用及了解臺灣法律之發展,加上性別法係多由英美法典繼受而來,故不宜用直譯,應由外國法典中可對應之概念及名詞翻譯之。」
上述這段話該如何解讀?第一 、法律名詞翻譯並非只是單純的語言翻譯,更涉及雙方的典章制度的類比與異同,有時必須尋找「對應之概念及名詞」才能適當的翻譯。若以「國會」一詞的中英雙語翻譯為例,臺灣多數以「立法院」一詞來表示,而英語世界中,英國是用parliament;美國則以congress。(當然這例子對等概念是基於一般認知下的理解,若要用嚴謹的學術論證,「立法院」、與parliament或congress仍有諸多差異,如英美乃基於「三權分立」原則,而我國仍屬「五權分立」原則等)。由此例可知,若只是單純地進行法律名詞的直譯,未來可能導致不具相關知識背景的閱讀人,在使用此項學術資源出現理解上的混淆。
其次, 晚近的翻譯研究中,已從語言面向轉向文化面向,重視脈絡化(contextualization)的重要性。例如國內學者單德興即提倡「雙重脈絡化」(dual contextualization)概念,強調翻譯並不局限於孤立的文本,更要注意原文與譯文的文化與脈絡註(註1),這與前述「對應之概念及名詞」翻譯工作的精神相呼應。
總之,法律學名詞審譯會工作不單是教育基礎資源的一環,也可以說是跨文化交流與融合的另類記錄。
【註解】
註1.單德興(2009)。《翻譯與脈絡》。繁體字增訂版。台北:書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