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以致用:建教合作

| 蘇進棻

【文/教育制度及政策研究中心副研究員 蘇進棻】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在國內已實施多年,但一直以來整個制度都未正式法制化,僅以行政規則加以規範,導致學校、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之間的權利、義務與責任分際界定不清,發生糾紛時並無明確法律依據可資遵循,以致於合作企業苛待建教合作生的事件時有所聞,學生在建教合作機構學習職業技能的權益並無保障。

  自從「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建教生權益保障法)於民國10212日公布實施之後,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教育才有法律規範,該法主要目的在健全我國建教合作制度,保障建教生權益,提升高級中等職業教育品質,對高職建教合作生而言的確是一大福音。

  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的內容總共有七章三十九條,其中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建教合作制度,第三章建教合作契約及建教生訓練契約應有的內容,第四章建教生權益保障事項,第五章建教合作之監督,第六章違反規定的有關罰則,第七章附則(全國法規資料庫,2014)。對我國高職建教合作制度和建教合作生的權益保障事項,規定的相當詳細且完備。

  教育是一種經驗不斷改造的過程,建教合作學生邊讀書邊工作,可將學校書本所學的理論知識,有機會在真實的工作情境中加以印證,在業界的實務工作經驗可讓學習者提早認識現實、熟悉技能以及適應工作世界,藉由建教合作教育可有效的縮短理論與實務的差距。

  通常,建教合作機構與建教生在學校所學科別皆有關連,建教合作機構必須具備相關職業科別之訓練能力、指導人力及健全設備,不致於會有學非所用,用非所學,或與社會脫節的現象。即使有這種情況發生,透過輪調式、階梯式和實習式等技能訓練的合作,亦能立即回饋給學校和合作機構,由雙方互相調整配合改進。教育所學與社會所需,可藉由建教合作緊密結合。

  此外,建教合作生一方面在學校接受職業教育,另一方面在業界磨鍊實作技能,建教生於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若經學校考查合格者,得採記為職業技能訓練學分,而且建教合作機構應依建教生訓練契約,按月給付建教生不低於基本工資的生活津貼,此項津貼依該法規定,還應依建教生工作表現及年資逐年提高,且建教生畢業後絕大部份業者都希望建教生能繼續留在原本受訓的企業工作,對企業主來講可減少顧用新人的訓練成本,對建教生而言畢業即可就業,雙方各蒙其利,充份體現教育即生活,生活即教育的理念,真可謂一舉數得。

  整體而言,建教合作運用邊做邊學,邊學邊做的教學策略,一方面可讓高職生習得一技之長,另一方面每個月又有不低於基本工資可領,畢業後只要願意,絕大部分學生都可留在企業繼續就業與發展,這在今日大學,甚至碩博士畢業生滿街跑,又不一定能學以致用的台灣,真可謂彌足珍貴,若學校能找到願意合作的企業,此項教育政策值得推廣。筆者建議「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範圍應擴大到大專以上的教育階段,或另訂一部「大專以上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相信可讓大專以上的技術職業教育與企業實務更緊密的結合,有效降低大專以上畢業生的失業率,同時改善來自中低收入家庭學生的經濟與生活。 

【參考資料】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2014)。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2014724日取自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A1A2E1F1&k1=%E9%AB%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