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玉仿
【文/教學資源中心研究助理 朱玉仿】
近來受到校園霸凌事件影響,「體罰」作為學校教師管教手段之一的正當性又被提出。體罰的定義,採聯合國兒童人權組織、世界小兒科醫師學會及美國小兒科醫師學會等團體大致的共識:體罰是指經由製造身體上的痛苦,或經由控制其身體造成心理上的痛苦所為之懲罰(人本教育基金會,2004、2005)。
體罰的優缺,因個人成長經驗、背景、角色不同而有不同的看法,我國的法令,不論是刑法、兒童及青少年福利法,對於體罰造成孩子的傷害都有非常嚴格的規定,究其原因有就體罰的效果來看,幾乎都是負面居多,從各學門如心理學、輔導或從教育的角度來看,體罰都是不適當且會造成許多不良的後果,例如養成反社會人格、自我否定、憂鬱等等(郭明德,2003),而國際上其他國家如冰島、荷蘭、比利時、法國、瑞典、丹麥,一直到辛巴威、尚比亞、泰國等,統計自2004年,共有35個國家政府禁止學校教師體罰學生(吳維寧,2004),在瑞典、丹麥、德國,體罰的禁止甚至是以法律來禁止父母對兒童的體罰(吳維寧,2004)。
國家教育研究院籌備處於2005年開始持續對體罰議題進行民意的瞭解,2005年的調查結果顯示,有七成的受訪民眾不贊成中小學校園「零體罰」政策,贊成者約二成六;2006年有約五成二的受訪民眾不同意教師以不當方式管教中小學學生,約四成一的民眾則表示同意;2007年有八成六的受訪民眾同意教師應該要努力發揮教育專業,找到比體罰更好的方法來輔導管教學生;2008年及2009年詢問民眾是否知道,為保障學生的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教育基本法禁止體罰學生的規定,兩年的調查結果發現,表示知道的受訪民眾分別有七成二及七成,不知道的民眾皆有三成,另外,詢問民眾認為學校教師體罰學生的情況有沒有改善,兩年的調查結果,分別有七成三及七成的民眾認為體罰學生的情況有改善,認為沒有改善的民眾有一成及不及一成(7.7%)。
分析5年來的調查題目及調查結果,2005年及2006年,民眾對體罰的支持度很高,學校老師也普遍認為體罰是其管教權的手段之一(陳秋雯,2004),校園的體罰行為普遍存在(史英與盧玲穎,2005),連保障老師體罰的保險產品「教育機構責任保險」都有業者推出(孫中英,2006)。然而隨著時代的進步,對人身體權益的保障觀念已有所改變,多數受訪民眾也認同教師應該要努力發揮教育專業,找到比體罰更好的方法來輔導管教學生,至2008及2009年,多數民眾知道法律禁止體罰學生及認為學校教師體罰學生的情況已有改善。
就文獻來看,多數學者反對體罰(王基西,2004;陳佩英,2004;林俊傑,2004,吳維寧,2004,史英,2004,史英與盧玲穎,2005,郭明德,2003),台北市家長協會理事長也呼籲老師們應該用專業如輔導來代替體罰(包崇敏,2005)。體罰不僅是違法的,體罰的結果是負向的,體罰也代表了學校行政、輔導系統及教師輔導、管教知能及班級經營專業能力都還有需要再加強及提升。(因刊登篇幅有限,若需參考文獻請洽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