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公共政策特徵看教育政策評估之必要性

| 蔡進雄

【文/教育制度及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蔡進雄】

  政府賦於公共政策有三項特徵,分別是合法性(legitimacy)、普遍性(universality)及強制性(coercion)(羅清俊、陳志瑋譯,2010),據此,教育政策亦具有合法性、普遍性及強制性之特徵,第一,就合法性而言,重大的教育政策因常需經立法程序而形成法令規章,人民必須遵守教育法令,故教育政策具有合法性,例如未來教師評鑑若立法通過後,則教師有其法律義務必須遵守。第二,就普遍性而言,教育政策一旦形成並加以執行,則將遍及各級或各類教育,例如某一高等教育政策定案施行,則國內各公私立大學院校勢必會受到影響,故教育政策具有普遍性,此為一般組織或私人企業所難以達成的目標,因為一般組織或私人企業之影響力範圍有限。第三,就強制性而言,教育政策在執行過程,對於標的團體是具有強制力,未能依規定辦理或遵守者,政府將可依法強制處罰,例如學齡孩童未能如期就學者,父母或監護人將受處分。

  本文對於教育政策特徵加以闡明,主要是想要引出一個概念,即教育政策制定及執行之影響是至深且廣,不得不慎,而從中更可體悟明瞭教育政策評估的必要性,此乃透過教育政策之前中後評估回饋,可以使教育政策更為審慎、更為周延。倘若某一教育政策是決策者前夜所思,然後隔日即告知所屬加以推動執行,那將是相當冒險的政策作為,因為教育政策具有普遍性及強制性,未經慎思熟慮所導致之錯誤的教育政策有可能會危及千萬莘莘學子。另一方面,我們也可以說缺乏政策評估或實驗的教育政策是盲目,故教育政策評估是有其必要性的。

  既然教育政策評估是如此重要,為何國內教育政策評估之實務運作還有努力空間,要回答這個問題必先瞭解教育政策評估的相關問題。參酌李允傑與丘昌泰(2009)對於公共政策評估問題之觀點,引申而言,教育政策評估的問題及限制為:教育政策方案與實際影響間因果關係不易確定、教育政策影響不易評估、教育政策評估所需資料不易取得、教育政策相關人員未必支持等限制。再者,以時間階段觀之,政策推動前有政治因素,政策執行中有民意左右及學校執行者意願等因素,政策執行後有責任歸屬之敏感性及不易確認等因素,上述種種緣由衍生教育政策評估的困難與侷限。

  值得一提的是,教育政策既是藝術也是科學,前者表示教育政策有其直觀及創新洞察的一面,後者意涵著統計分析及相關理論對於政策的必要,因此教育政策評估宜兼顧質性及量化之研究資料蒐集與分析,才不會使教育政策評估之結論與建議缺乏多元資料支持而過於薄弱或流於主觀政策論述。此外,教育政策評估的方案可以是已完成的政策(finish)、執行中的政策(continuation)或是正準備執行的新政策(new)

  總結而言,教育政策是政府對於教育的所作所為,具有合法性、普遍性及強制性等特徵,因而顯現教育政策對教育發展的影響力,故透過教育政策評估之瞭解分析及回饋修訂是有其必要性,以俾利教育政策發展及國家人才之培育。

【參考文獻】

李允傑、丘昌泰(2009)政策執行與評估。臺北市:元照。

羅清俊、陳志瑋譯(2010)公共政策新論T.R.Dye原著。臺北市:韋伯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