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協志
【文/教育制度及政策研究中心副研究員 賴協志】
一、在師資培育上的改進
(一)要求師資培育機構及方案之透明度與效能,並設計及實施師資培育績效責任通報系統
美國:聯邦教育部於2016年10月12日公布新的教師培育法規最終版本;法案內容尤其針對師資培育機構及師資培育方案之透明度及效能進行要求。
美國:各州應於2016-17學年設計出自己的師資培育績效責任通報系統、從2017-18學年度開始實施先導計畫,至2018-19學年度必須完全納入正式實施
(二)檢討教育學位入學門檻,提高教育學院入學成績及限額招生
澳洲:政府檢討教育學位入學門檻,為師資培育提建言。
澳洲:目前大抵以提高教育學院入學成績及限額招生為初步共識。
二、在專業發展上的努力
(一)提供完整的教師專業發展評估工具與資源,並採合作學習模式
美國: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應提供完整的評鑑工具與資源,讓教育工作者能夠根據主管機關訂立的精進標準,審慎評估相關教師專業發展方案之成效。
美國:教師工作者應以合作學習模式研發精進教學的策略與系統,讓教師有效教學的影響最大化。
(二)發展教師專業發展標準與相關準則
英國:英格蘭於2016年7月公告「教師專業發展標準」與「教師專業發展標準之執行準則」。
英國:教師專業發展必須協助教師具備嚴謹的學術知識與技能。
(三)教師社群網路平臺之建立與運用,以促進教師專業發展
美國:網絡平台的蓬勃發展,對教育領域造成改變。
美國:許多教師開始使用網路平臺進行討論,並構築了多樣性的網絡連結及教育相關社群。
三、在證照制度上的建立
(一)發展國家教師專業證書制度,以培育優良師資
美國:獲有國家教師專業證書的中、小學老師,其學生測試成績較佳。
美國:個人申請認證必須經過一系列內容和教學方法的評估。
(二)建構教師定期換證及專修證照制度
英國:英國工黨公開新的師資政策,該政策要求於英格蘭公立學校任教的教師每七至九年須重新申請教師證、通過相關專業測驗與考核。
日本:日本文部科學省研擬讓現職教師於取得一定的研習學分後,即可取得等同研究所碩士學位的「專修證照」。
四、在評鑑機制上的省思
(一)重新修訂教師評鑑和不適任處理規則之整合性標準
英國:政府要求學校在辦理教師評鑑時,需要依據新修訂之〈教師標準〉作為評鑑的規準。
英國:新修訂的教師評鑑和不適任處理規則之整合性標準,其主要目的是為了幫助學校校長更有效地管理教師表現,以及更簡易地淘汰不適任教師。
(二)放寬教師評鑑納入學業成績之規定,並提出改善教師評鑑新思維
美國:聯邦教育部在教師評鑑的要求開始作出彈性讓步;宣布從 2014-15學年度,各州無需將教師評鑑與學生成績結合。
美國:在2016年3月發表的「教師評鑑及支援系統:改革的路徑圖」最新報告中,提出各州重新訂定評鑑制度時的具體建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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