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秀曦
教育制度及政策研究中心副研究員 劉秀曦
我國已於2015年、2016年和2017年陸續公布《教師待遇條例》、《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和《公立學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讓教師待遇與退撫制度因具備法律保障而更趨完善。惟因前述條例主要適用對象為公立學校教師,另在私立學校教師方面依規定本薪應與公立學校教師一致,但加給(含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與地區加給)則是「準用」公立學校教師規定辦理,造成目前私立學校教師加給數額各校不一。有鑑於此,為保障私立學校教師權益,教師團體進一步主張政府應在法令中明文規範公私立學校教師之加給數額亦須一致。此外,由於教育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已出現收支不足警訊,軍公教人員之年金改革因此成為政府近年施政重點。為瞭解前述亟待解決課題之國際發展趨勢,俾做為我國相關政策規劃與執行之參考,本研究在分析與比較臺、英、美、日、韓等五國公私立學校教師待遇與退撫制度之異同後,提出研究發現與具體政策建議如下。
一、研究發現
(一)臺英美日韓五國對於教師待遇均訂有專法規範,但適用對象仍以公立學校教師為主,未納入私立學校教師;
(二)臺灣、日本和韓國教師待遇之決定因素係以學歷和年資為主,但英國與美國已開始引進績效因素;
(三)在人口結構高齡化與政府財政能力減弱的背景下,各國學校教師退休金制度均出現改革趨勢;
(四)各國對於教師退撫制度均訂有專法規範,但臺灣和韓國採取「公私兩制」,英國和日本則採取「公私一制」方式。
二、政策建議
(一)在教師待遇制度方面,學術研究費已失去實質功能,建議將學術研究加給納入本薪中:我國教師待遇依法分為本薪、加給和獎金三部份,然而實際上學術研究費早已是實質待遇的一部分,失去提高教師學術表現誘因之功能。睽諸英美日韓等主要國家,除日本之外其他國家並未有將本薪和各項加給分列之情事,而多是合併後稱之為學校教師基本薪資,做為教師薪資的基本保障。故為避免國內少數私立學校經營者以學校財務狀況不佳為由縮減教師學術研究費,爰建議將學術研究費併入教師本薪之中。
(二)在教師退撫制度方面, 建議思考私立學校教師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工保險條例之可行性:無論是國內、外,公、私部門受雇者之退撫制度,似均有朝向一元化、少軌化或縮小給付差距的改革發展趨勢;就我國而言,目前公、私立學校教師所分別適用的《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因其退撫給付的計算基礎與模式差異甚大,短期內恐難期望同一化。相對於此,《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與《勞工退休金條例》之提撥與給付模式則頗為類似,爰建議可思考修法而使私立學校教師逕行成為《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適用對象。此外,在社會保險層面,亦可一併考慮公、私分途之可能性,使目前適用《公教人員保險法》之私立學校教師改而適用《勞工保險條例》,並依其規定請領相關保險給付(失能給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等)。
資料來源
劉秀曦、宋峻杰、曾大千(2017)。我國與主要國家公私立學校教師待遇及退撫制度之比較分析(編號:NAER-106-12-C-2-06-00-1-13)。新北市:國家教育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