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高級中等教育法之制定談本院教科書審定工作之發展

| 林以文

【文 / 教科書發展中心助理研究員 林以文】

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教科書之審定,依據現行國民教育法、高級中學法及職業學校法之相關條文規定,為教育部之職權。而其實際審查工作,則由教育部委由改制前之國立編譯館辦理。直至100330日本院成立後,改由本院繼受辦理迄今。

然行政院院會於1001020日審議通過之「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其第47條已明定「民間編輯之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由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並自10381日施行。將來如完成立法程序並施行,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之審定機關,將由教育部轉為本院。

依據該法草案第5條規定,高級中等學校包括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等4種類型,為整併原高級中學、職業學校與現存之各類型高級中等學校而成。除各有其適用之課程綱要及實施之相關規定外,亦各有其教育目標。

該法為12年國民基本教育之法源基礎,將來如完成立法程序,相關之國民教育法將會配合修正,將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書之審定機關明定為本院。目前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之修正草案,均已配合將教育部辦理教科書審定事項,必要時得「委由」改為「委任」本院為之。

綜上,本院之職權勢必因高級中等教育法之實施或前述審定辦法之修正而變更。由於事涉公權力之行使及人民之權益,本院之責任將愈形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