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小學、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修正內容概述

| 林以文

【文 / 教科書發展中心助理研究員 林以文】

本院於100330日成立後,原教育部委請國立編譯館辦理的中小學教科書審定業務,亦隨同機關整併由本院承續。為配合前述機關組織調整,統一相關法規之用語與體例,並因應政策及教科書審查實務需要,本院教科書發展中心研擬完成「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高級中學教科書用書審定辦法」、「職業學校教科書用書審定辦法」等三種法規修正草案陳報教育部審議。目前除了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尚未審議外,國民中小學及高級中學之教科書審定辦法,業已經教育部法規委員會討論通過。茲簡要介紹該三種法規之主要修正方向如下:

一、考量教科書業者同一科目出版兩種以上版本,日趨普遍;為避免學校選用教科書時造成混淆,增列教科書業者同一科目出版兩種以上版本時,教科書內容應有一定比例的差異。

二、配合國立編譯館整併入國家教育研究院,將教育部辦理審定事項,修正為必要時得委任本院為之。

三、為維護申請審定者之權益,放寬申請審定者申請各次續審逾期之處理方式。

四、明確界定樣書內容得修正之範圍意涵,及不符規定時之處理方式,以減少編、審雙方之認知差距。

五、為簡化行政程序及維護申請審定者權益,統一職業學校教科書執照期限為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