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教師會到教師工會

| 吳清山

【文 / 吳清山院長】【圖 / 臺北市教師會提供】

   民國8489日總統公布《教師法》,該法第8章提供成立各級教師會的法源依據,可說劃時代的教育大事。

   民國99623日總統修正公布《工會法》,該法第4條第3項提供教師組織工會的依據,將是繼教師會成立之後另一件教育大事。

   民國10051日教師工會正式上路,縣市地方層級教師工會紛紛成立,教師團體組織又開始活絡起來。

   記得教師會剛剛成立之時,不論是屬性、定位、功能、組織及運作方式,教師及行政人員都不太熟悉,加上部分家長對教師會有諸多疑慮,因而學校層級教師會與學校行政人員或家長發生衝突時有所聞,後來才慢慢建立良性互動機制,對立與衝突現象就逐漸減少,對行政透明化及校務發展亦有所幫助。

   教師會就其性質而言,尚未符合教師工會的特性,因為在教師會並未享有完整的勞動三權團結權、集體協商權與爭議處理權,頂多具有團結權的一部分,這也是教師團體積極爭取教師工會成立之主因。

   教師工會,就其名稱而言,教師視為勞動者,所以它有權利與資方就勞動條件進行協商,此在《團體協約法》第 12 條第1款即有明確規定:「團體協約得約定下列事項:工資、工時、津貼、獎金、調動、資遣、退休、職業災害補償、撫卹等勞動條件。」透過團體協商,爭取教師合理的工作條件,並維護及確保教師應有的權益,此一象徵對教師人權的重視,自有其特殊的意義。

   英美和日本等國教師工會已經運作相當時間,逐漸揚棄罷工等激進的手段,改採溫和協商的方式,創造雙贏的結果,對教師和學生都有好處。由於我國教師工會剛剛起步,可以參酌英美和日本教師工會的作法,以穩健的腳步走下去,相信會獲得社會的肯定與嘉許。

   其實,社會大眾過去對教師會有所疑慮,如今教師工會依法成立,社會大眾更是有所擔心,深怕改變校園文化,校園生態更趨於不和諧,更多的紛爭會層出不窮,導致學校行政人員窮於應付,不僅影響到學校行政業務推動;而且也影響學生的學習。

   當然,社會大眾的疑慮或擔心,是很難避免的。不論從過去教師會的運作或當前部份工會與資方之間的對抗,的確無法讓社會大眾充滿信心與希望。因此,在教師工會成立之際,教師工會的領導人應該要有遠見,應不斷地思考:如何有效經營教師工會,才會讓社會大眾安心並願意支持?如何運用教師工會的力量,影響政府研擬適切合理的教育政策?如何結合教師力量,幫助學生更有效學習?

  期盼,教師工會成立,不是讓教育發展陷入夢靨之中,而是能夠帶來教育發展的榮景,這才是我們所樂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