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發展議題—溫室氣體排放問題解決策略的分析

| 葉家棟

【文 / 課程及教學研究中心副研究員 葉家棟】

為了抑制人為溫室氣體(Anthropogenic Greenhouse Gas)的排放,防制氣候變遷,聯合國於1992年通過「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FCCC),對人為溫室氣體排放宣示全球性的管制。為確實落實溫室氣體排放的管制工作,199712月於日本京都(Kyoto)通過具有約束力的「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承諾從2008–2012年期間,主要工業發達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礎上平均減少5.2%,其中歐洲聯盟(簡稱歐盟,European Union)、美國與日本分別削減至低於1990年的8%7%6%

六種溫室氣體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一氧化二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及六氟化硫(SF6)。

歐盟開始思考如何以最低成本來達成溫室氣體排放減量目標。在2005年歐盟建立了排放權交易制度(Emission Trading Scheme , 簡稱ETS)。這個制度運用總量管制及市場激勵的策略來控制並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量,其具體方法如下:

一、確定污染排放總量控制的指標

允許一定量的排污,是因為現實中的任何生產和消費活動不可能實現污染的零排放。但這種允許必須加以量化,而且需要在人類生存和自然狀態不受危害的前提下,確定環境容納的某種污染物的最大負荷量。

政府徵收排污費的制度是一種非市場化的配額交易。交易的一方是具有強制力的政府,另一方是企業。在這種制度下,政府處於主動地位,制定排放標準並強制徵收排污費,但它卻不是排污和治污的主體,企業雖是排污和治污的主體,卻屬於被動的地位。由於只有管制沒有激勵,只要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污染排放標準,就不會主動地進一步治污與減排。

二、實施污染物排放權利(簡稱排污權)交易制度

()建立合法的排污權

在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確定的條件下,利用市場機制,建立合法的排污權,這種權利通常以排污許可證的形式表現,並允許這種權利像商品那樣被買入和賣出。確立使污染物排放在某一範圍內具有合法權利,容許這種權利像商品那樣自由交易。

政府依法規定有關企業的容許排放量,對超出容許排放量的企業,強制其支付罰金,並於次年填補超額排放的數量,以有效控制全國的排放總量,達到降低環境負荷的目標。

()在環保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下,通過交易提昇自覺排放減量的意識

為了將污染物的排放量控制在規定的範圍內,各企業要麼採取措施控制排污量,要麼改進技術、更換設施降低排污量,要麼購買容許排放量的權利。由於容許排放量的取得是昂貴的,而不得已購買容許排放量就是對其造成負的外部性代價。在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市場是按生產過程由私人支配的原則來運行的,而私人對市場力量做出反應時只考慮利潤的最大化。企業為了追求利潤會設法改進技術和設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所以實施排污權交易制度可增加企業自覺排放減量的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