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的定位

| 林以文

【文 / 教科書發展中心助理研究員 林以文】

九年國民教育在我國實施迄今已有40餘年,現教育部正積極規劃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教育的定位影響後續教育目的的發展,是以,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定位的明確化,當有其重要性與必要性。茲先概述現行國民中小學、高級中學、職業學校教育的定位,再進一步說明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定位如下:

一、現行國民中小學教育的定位

依據國民教育法第1條規定,國民教育以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其教育目的在透過人與自己、人與社會、人與自然等人性化、生活化、適性化、統整化與現代化之學習領域教育活動,傳授基本知識,養成終身學習能力,培養身心充分發展之活潑樂觀、合群互助、探究反思、恢弘前瞻、創造進取與世界觀的健全國民。故現行國民中小學教育,定位於「國民教育」,並透過義務教育之實施,來達成其目標。

二、現行高級中學教育的定位

高級中學以陶冶青年身心,培養健全公民,奠定研究學術或學習專門知能之預備為宗旨,此為高級中學法第1條所明定。高級中學之教育目的,除延續國民教育階段之目的外,並以提昇普通教育素質,增進身心健康,養成術德兼修、五育並重之現代公民為目的。故現行高級中學教育,定位於「普通教育」為主,並兼顧「大眾教育」及「菁英教育」。

三、現行職業學校教育的定位

職業學校法第1條規定所揭櫫之職業學校教育宗旨,為教授青年職業智能,培養職業道德,養成健全之基層技術人員。職業學校教育之目的,以教導專業知能、涵養職業道德、培育實用技術人才,並奠定其生涯發展之基礎為目的。故現行職業學校教育,定位於「技職教育」為主,並兼顧「普通教育」及「終身教育」。

四、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的定位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依教育部之規劃分為兩個階段,前九年為國民教育,依「國民教育法」及「強迫入學條例」規定辦理,對象為615歲學齡之國民,主要內涵為:普及、義務、強迫入學、免學費、以政府辦理為原則、劃分學區免試入學、單一類型學校及施以「普通教育」。後三年為高級中等教育,對象為15歲以上之國民,主要內涵為:普及、自願非強迫入學、免學費、公私立學校並行、免試為主、學校類型多元及「普通與職業教育」兼顧。由上可知,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依教育部之規劃,前九年定位於「普通教育」,後三年定位於「普通與職業教育」兼顧。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用語意涵及定位,對照教育部之規劃內涵,雖有待進一步釐清及取得共識,並透過相關法律之配合修正,以利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政策之實施。但教育部視社會發展需要,為解決現階段教育困境,並加強國家人力素質的提升,依教育基本法之規定延長國民基本教育之年限,基於教育對開創國家未來的關鍵影響,及與國家競爭力的關聯,以國家、社會及學生個人多元角度之觀照,訂定總體目標與分階段具體目標,積極加以推動,雖面臨許多批評,全體國人仍應加以支持,期盼能帶給孩子更多希望,並利於國家未來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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