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刑事訴訟法遏止「霸凌」事件的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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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制度及政策組助理研究員 陳妙娟】

日本文部科學省每年藉由各都道府縣之教育委員會(相當於我國教育局、教育處)施行「兒童、學生之問題行動等學生指導相關諸問題調查」。所謂「霸凌」是「兒童、學生在一定人際關係的範圍內受到心理、物理的攻擊,導致身心靈感到嚴重的創傷」,而這種狀況也可能發生於學校內外。

為能解決「霸凌」問題,日本教育相關機構除推展各種因應的綜合對策外,更積極蒐集來自於各學校的個別案例,就問題的癥結進行調查、分析,於掌握現況之同時,更對新問題衍生之可能進行協商。為確實指導及監督教育現場,更訂定「徹底解決霸凌問題相關指針」,建議將家庭、社區、學校、地方及中央等教育主管機關形成具體的防護網,期有效的看顧孩子們穩健的成長。

此外「霸凌」問題可能涉及人權侵犯問題,因此日本法務省也將因應實際的狀態,擬由自訴(本人提出的自我申告)或實際狀態的不告不理,修正為依據法律準則,於事實認定上進行法律評價。

學校整體對於「霸凌」問題的因應是必須勇於面對,為尋求「霸凌」根絕於校園,管理者的態度是主要因素。於掌握學校狀況之際,藉由積極的監督及反省促成來導正偏差的行為。尤其認為有重大過失的狀況時,會以刑事訴訟法告發方式的措置,學校也必須讓學生知悉。

在廣島的中學生遭受到同年齡層的「霸凌」,而罹患統合失調症而提出訴訟。要求市政府及加害者賠償損害一千一百萬日圓(約新台幣四百萬元)。一審判決需支付六九○萬日圓(約新台幣二百一十萬元),二審減為三三○萬日圓(約新台幣一○○萬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訴最後賠償金額增為五○七萬日圓(約新台幣一五○萬元)。此事件發生於十年前,受害男生遭受四名同年級學生「霸凌」而患統合失調症,最後中輟在家休養。

(2009)年配合新規定的施行,因「霸凌」而侵犯人權的事件數為一七八七件(較前年減少7.1%)。雖然連續減少但比例依然偏高,而且教育當局面對學校「霸凌」問題的對應並不適切,主要還是以校長為討論對象,似乎比較漠視加害學生孩童的輔導。

資料來源:日本產經新聞 2010.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