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憶與和平—和平教育-歷史記憶第二次專題演講紀要2-1

| 詹美華

【文/教科書發展中心助理研究員 詹美華】【圖/教科書發展中心 王才銘】

在滿心期待中,本院和平教育研究計畫於729假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大樓進行了一場精彩的專題演講:上半場由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戴麗娟副研究員,進行記憶概念的三種討論方式;下半場由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汪宏倫副研究員,從三個場景所提供的歷史記憶,進行戰爭之框的討論,反思其對和平教育的意義。

上半場演講中,戴老師指出,記憶雖不是個全新的概念,但在近30年來,學界已興起一股「記憶研究」,而在這個研究領域形成的初期,法國人文學界可以說是扮演著領頭羊的角色,其討論記憶的三種主要典範/方式,包括:

 社會學領域中Maurice Halbwachs對記憶社會學的討論,強調記憶的社會架構與集體記憶的概念。其主要內涵:1)記憶乃過去在當下的再現,非以一種保存的方式出現,而是經過現在觀點作用下所選擇、重組而來的;2)過去記憶是在社會架構所提供的參考座標下進行運作,是有別於個人心智作用與想像的產物,可以說,個人記憶需要在集體記憶的現實中才能產生意義,因此記憶的社會性因素不容忽視,而社群架構(如家庭、宗教團體、階級等)、語言、溝通等,都對記憶的傳述具有重要的影響;3)集體記憶具有某些社會功能,例如:凝聚社群認同、賦予社會團體行動的正當性等。

 歷史學領域中Pierre Nora在《記憶所繫之處》一書中探討歷史與記憶的關係,並對法國史進行多元場域(例如:空間、制度、風景、音樂、節慶等)的另類書寫與再現。關於歷史與記憶,其共同點:都是過去與現在之間的交涉,那些昔日但現在已經消失的事物,在現下「再現」出來。在源流上:記憶常是歷史的倚賴來源,記憶→口傳→歷史,所以記憶猶如歷史之母。惟後來歷史的發展,逐漸轉為專業化,倚賴文書史料,企圖形成一種科學的研究,尤其受實證主義所影響,採取與記憶不同的運作程序,且形成一套規範;而記憶,則以一種回憶的影像與敘述來再現過去,強調記憶主體的親身經歷,忠於自己所記得的,其與歷史強調一種公共承認的真相,已有所不同且不混為一談。但到了二十世紀中葉,主流歷史的巨型敘述發展,逐漸使一些被壓抑或邊緣化的非主流團體找不到自己的社會位置與認同,他們因此以團體的記憶來維繫其自身並確立其訴求。此時受記憶挑戰的歷史學,不得不正視社會集體記憶的能量,Nora於是把記憶帶到歷史學,並給予核心的地位,形成以法國為範圍的記憶史研究。可以說,記憶史主要處理社會集體記憶的部分,其研究範圍包括:對於過往事物的集體記憶是如何形成、如何變化、如何被當權者利用成為正當性或作為爭奪權力的象徵資源等。再者,媒體的力量及記憶團體對相關歷史的接收、內化、傳遞,或要求、反駁等,都牽涉到「記憶的責任」、國家記憶、記憶政治等問題。

 哲學領域中Paul Ricoeur在《記憶、歷史、遺忘》一書裡提出「記憶的功課/工作」這個概念,以平衡「記憶的責任」此一訴求所引發的問題。「記憶的責任」指要求政府為政權過去的錯誤,負起該負的責任,但Ricoeur也提醒這種「記憶的責任」: 1)強調集體或官方的記憶責任,不應該取代個人在這方面該做的功課;2)不該成為道德化的口號,把複雜問題給簡化,而迴避了該真正思考的面向;3)被控訴國家的年輕世代,非真正的加害者,他們可能會對這些強加的罪惡感,感到厭惡而想擺脫,而對受害者的訴求更加厭惡;4)最重要的是,面對「記憶的責任」,我們應該進行「記憶的功課」,即是心理分析中所謂「哀悼的工作」,然而,哀悼不是一種陷入憂鬱的情緒,而是殺掉憂鬱,學會擺脫而後安頓過去的記憶,使過去不再困擾現在的我們。對一個社會而言,若無法擺脫過去的陰影會產生病態的反映,因此,社會也需要「記憶的功課」來進行正面的遺忘,以達到適中的記憶,以與他人及與自己,邁向和解及共生。

最後,戴老師提出記憶研究對和平教育的可能性,包括:1)針對有創傷的過去事件,透過社會集體記憶與相關歷史研究工作,盡可能地去還原其真相,並且要維護已還原的真相。這當中包括尊重當事人的記憶、促進歷史研究的展開、蒐集保存相關檔案資料、證物等。2)教導學生學習尊重與包容社會中不同記憶的並存、尊重不同記憶的主體。3)和解的動作,包括對於責任歸屬的釐清、受害者的賠償、紀念館或記念碑的建立等,應該在學校教育中教導學生這些相關處置的意義。

人類歷史充滿著戰禍的記憶,然,和平仍是人類努力的方向,這其中教育將是根本之道。和平教育不應只是消極的和平,而應導向「積極和平」的追求,在「記憶與遺忘」的工作上,誠如戴老師所指,最終目標希望達到一個「可理解」、「可忍受」的記憶,所以,一個社會也應該學會適度地遺忘,並達到原諒,以邁向積極的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