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日本教育法規的特色

| 陳妙娟

【文 / 教育制度及政策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 陳妙娟】

日本有關教育諸法之研究是自1960年前後開始有系統擬訂,此與政治動向有相當密切的關係。換言之,政府執政黨與教育行政當局間的教育政策相違之時為牽制、阻止其缺失發展始有教育法的研究(伊藤公一,1972)。其後的教育法規推動亦是如此,是期待所施行教育政策具備展現實際效益的機能,所以在其推動過程必然會面對法律的審判。而其包含建議評價的審判、科學測試的審判、教科書檢定的審判等形成令人注目的教育判決,雖然公權力方面亦有小部分遭到敗訴,但整體上教育法規的勝利是理所當然的結果(伊藤公一,1994)。

姑且不論日本教育法規的是非,但卻有藉著教育審判的支援來推動教育活動,讓人感受到是與教育審判同步進行的強烈印象。

一、教育法規的特徵

近年來世界情勢變動急遽、局勢瞬息萬變,而教育法規最大特徵是具些微改變思想傾向的機能。亦即如前述,教育法規的研究是受政治動向及教育政策的影響,在推動面則是與審判鬥爭相連結。思考傾向色彩濃厚的表徵是先有結論,亦即在討論前便已有一定的結論存在。因此,討論只是表面的作為,最終必然是強行通過原先的定見。此外,思想傾向之所以強烈是因「國民教育權、國家教育權」的認定主張已口號化(伊藤公一,1994)。因此,其必然無法精密的討論,教育法規自然普遍形成認為是應付了事、粗雜化的樣板圖章。

二、教育法規的功績

至今縱使對日本的教育法規有各式各樣的批判,但亦不允許忽略其功績。亦即回顧過去部份研究者及教育關係者(教育行政當局關係者)所討論的教育法規,僅是少數教育者、法學者之間所制定的教育法。但隨著時代的邁進,已逐漸擴大參與層面,容納更多的學者專家及教育現場的意見,經歷廣泛思考讓教育法規開始就體系進行整理,並形成有效的教育力。換言之,是由學習權所衍生的新課題與公權力行使的確實結合。

三、教育法規的課題

教育法規是以日本憲法的教育條項及教育基本法為主,因此應有體系性的認識及掌握。但面對激變的未來,日本教育當局依然相當關注下列的討論課題:

1.            精密化的討論,非僅是擴大討論國民教育權而已,更應包含對各種層面的國民、機關、團體的詳細觀察,進而深入研究其需求及發展方向是教育法規存在的必要性。

2.            教育法規應朝研究滿足個人的追求而努力,於研究既存的教育法規之際也同時給予區分,於教育主張中讓兩者得以融合並存。

3.            抑制思想傾向先見的觀察方法,讓教育回到教育的立場及觀點上來討論教育法規的課題。


資料整理自:文部科学學省網頁、伊藤公一(1972)教育法規の構造、伊藤公一(1994)教育法規大辞典、実践教育法規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