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學校處罰制度修正法令

| 許宏儒

【文/法國盧昂大學CIVIIC教育學研究中心學者研究員 許宏儒】【圖/葉芷嫻】

2011年九月,前法國政府教育部長Luc Chatel,按照當時的總統Nicolas Sarkozy的政策指示,基於校園安全的考量,發佈了對於法國國中與高中學生的處罰修正法令(即修正2009五月到2011九月其間施行的舊法令)。當學生對教職員工有言語暴力的情況,或當學生對於教職員工與學生有嚴重的肢體暴力的情況,可以施行處罰。處罰的程度,依情節輕重,規定如下:

1. 警告

2. 責備

3. 責任化措施。

在學校教學時數之外,學生參與有教育意義的文化、團結合作或是具培育性質的活動,最多不能超過二十小時。這些活動必須依照學生的年齡與能力,尊重學生的自尊與尊嚴,並不能危害其健康或是使其暴露在危險的環境之中。這些活動可以是校內的、校外的、機關團體的、地區性的或是國家性的活動,並有法令、規章與協議合約,來保護學生。若活動屬於校外性質,則必須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前三項的處罰,於學期末便得以由學生的學籍資料檔案上消除。

4. 暫時性的不能參與課堂活動。

最多不能超過八天,在被處罰期間,學生的各項教育活動則由校方來負責。

5. 暫時性的不能進入學校,或是參與某些學校活動。

最多不能超過八天。

6. 永久不能進入學校,或是永久不能參與某些學校活動。

依情節輕重,若學生的處罰必須使用第四項或第五項時,校長與紀律委員會可以將第三項「責任化措施」納入處罰的實施,與第四項或是第五項交替輪流運用。若學生表現良好,那麼只有第三項的處罰會被註記在學生檔案上,期末得以移除這項註記。若表現不佳,則第四項與第五項會被註記。

當學生轉學,可以要求消除所有的懲罰註記。學生升上另一學習階段時,所有的這些註記都會被消除。

新修正法令有如下新的規定:

1. 「最多不能超過八天」的規定。原本的法令中,並沒有第四項「暫時性的不能參與課堂活動」,而只有第五項「暫時性的不能進入學校,或是參與某些學校活動」。並且,原本的處罰期限是上限一個月。

2. 增加第三項「責任化措施」。此新修正的用意是在讓第四項與第五項的處罰措施能有所限度,並逐漸消失。

3. 另外,這個新的修正法案有一個重大的新規定,就是當學校的教職員工成為肢體暴力的受害者時,學校的負責人可以自主性的召開教育委員會,執行懲處。

4. 教育委員會,取代原本的學校生活委員會。教育委員會由校長、教師與家長代表組成,並由學校內部的規章訂立詳細細節。其目的便是針對無法配合與融入學校生活規定的學生,給予個別化且具教育意義的輔助。其任務旨在陪伴學生,並加重第三項責任化措施的相關辦法的擬定與實施。

然而,這項修正法案實施迄今,其成效如何?前教育部長Luc Chatel意欲減少與減緩第五項與第六項(當然邏輯上也包含第四項)所謂的排除學生的措施。但根據國家教育總督學Claude Bisson-Vaivre2012年十一月所公布的調查報告中指出,在他的研究案例中,使用第四項與第五項,甚至是第六項的處罰方式的比例,在某些教育區中依舊沒有減少。根據他的研究,其中一個教育區在2012年,使用第六項「永久不能進入學校,或是永久不能參與某些學校活動」此一十分激烈的處罰的比例,比起2011年要高出百分之二十,也就是多出了四十六名學生。此教育區的教育委員會,利用法令所賦予「教育委員會」的權力,排除行為不良的學生,以稀釋這些負面的案例;而弔詭的是,在許多「敏感」的地區(如教育優先區)當中,第四項、第五項與第六項處罰方式被使用的比例,卻逐漸減少。再者,富含公共服務意味的「責任化措施」執行成效不彰。這項措施最終目的是要使得第四項、第五項與第六項的處罰措施得以消失,雖然極富有教育意義,但因為十分耗費教師與行政人員的時間與心力,再加上學校與校外的各項公共團體或是公益組織之間的網絡沒有良好的被建置起來,因此這項措施始終沒有被良好的執行。最後,新修正法令賦予學校負責人的自主性,意味著其權力的擴大,這也是一個問題,因為他可以自行宣布處罰的程度與項目,而教育委員會也是由他來召開與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