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體罰在臺灣,已有立竿見影功效

【文 / 教育制度及政策研究中心副研究員 蘇進棻】

建立制度,履行政策,是眾多教育措施推行的必經過程。在民主社會的臺灣,確立法制,更是提升重大教育政策有效落實的必要條件,校園零體罰政策的明確立法便是其中的一個顯例。

為保障學生的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明確貫徹校園零體罰政策的決心,2008年我國立法院將教育基本法第8條修訂為「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羞辱、忽視、剝削及身心虐待之侵害。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及第15條修訂為「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並予以賠償」(教育基本法,2008)。前開增訂內容,明確規定學生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在學校受教過程中,不得受任何侵害,否則要依法賠償。自此以後,零體罰政策已有全國性的法律依據。

體罰雖可暫時維持團體紀律,卻容易造成學生身心受到傷害,也不利於和諧校園的建立,不管是中央或地方教育行政機關早就三令五申明確宣示禁止體罰,可是校園體罰事件仍屢見不鮮,無法有效杜絕。原因在於許多禁止體罰的規定,在中央教育部都只停留在行政命令層次,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教育行政機關也都僅根據中央的行政命令制定個別的行政規章,始終缺乏代表全國民意機構立法院通過的法律依據,使得執行成效大打折扣,效果亦不易彰顯。

為瞭解民眾對於校園零體罰政策立法成效的知覺程度,國家教育研究院於2009年以「請問您知不知道為保障學生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教育基本法已明定禁止體罰學生?(一)知道;(二)不知道」為題,採電腦輔助電話訪問系統進行調查,以台灣地區20歲以上人口為母群體,共抽取5739個樣本,扣除無效的電話訪問,順利成功訪問1268份有效樣本,調查結果顯示有70.1%表示知道,有29.9%表示不知道。另以「請問您認為目前學校教師體罰學生的情況有沒有改善?(一)有,改善很多(二)有,有些改善(三)沒有改善(四)不知道/沒意見」為題,調查結果顯示有70.4%表示有改善(其中改善很多者佔39%,有些改善佔31.04%)。表示沒有改善的佔7.7%,不知道/沒意見的佔21.9%

上開調查結果顯示,有高達7成以上的民眾知道教育基本法已規定校園禁止體罰,且學校教師體罰學生的情況已有明顯改善,足見大部分民眾已能覺知校園禁止體罰明確立法的立竿見影功效。

當今若您走進中小學各班教室,已很難在教室講桌上看到教鞭,在以往禁止體罰未明確立法前,進到中小學教室裏,處處可見棍棒藤條,部分教室類似刑場的現象,隨著台灣民主法治的進展,學生人格自主權的重視,與校園禁止體罰的立法,已逐漸消聲匿跡。在校園零體罰政茦入法後,教師必需要展現更專業的行為改變技術來引導學生的行為,避免因愛之深責之切而動輒打罵學生,否則很容易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