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說明會紀要

| 張復萌

【文 / 教科書發展中心助理研究員 張復萌】

教育部於本(101)年79日修正發布「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考量本次教科書審定辦法修正幅度頗大,為了讓各職業學校教科書出版業者更加了解新修正審定辦法的精神及修正重點,並溝通本院未來在執行上對教科書業者的衝擊與影響,本院教科書發展中心於本(101)年726日(星期四)上午10時於臺北院區,邀請職業學校教科書出版業者舉辦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說明會。

本次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之修正,除力求在作業程序盡量與高級中學、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之規定一致外,也兼顧到職業學校教科書審查模式的差異。茲將本次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的修正重點略述如下:

(一)明訂教科書審定期間及實施方式由教育部公告之規定:
原審定辦法對於教科書出版業者申請審定職業學校教科用書,本院得隨時受理;但本次修正,則具體規定申請審定教科用書,應在一定期間內辦理。教育部也已於本(101)724日公告受理職業學校教科書申請審定的期間為上學期用書於4月至6月受理、下學期用書於9月至11月受理。

(二)明訂教科書修訂條件及範圍:
原審定辦法對於教科書成書的修訂,並無次數的限制,導致職校教科書可以年年修訂,影響教科書的穩定性。本次修正,在條文中具體規定教科用書除「資料更新」或「內容勘誤」得隨時申請外,有關教科書的修訂,應符合「第三年用書」、「總頁數二分之一以內」、「修訂後的次年及第六年不得申請修訂」、「上學期於1月至3月、下學期於7月至9月提出申請」等條件。

(三)職校教科書審定執照有效期限一律為六年:
原審定辦法規定,審定執照有效期限一般科目為6年,專業及實習科目為4年。本次修正,不論一般科目、專業及實習科目,其審定執照有效期限一律為六年。

本次說明會,各與會教科書出版業者也針對本次審定辦法修正後,過渡時期的因應措施及未來的配合作法,提出相關的疑慮與建議;其中出版業者最為憂心的,主要集中於審定辦法第15條中「資料更新」、「內容勘誤」名詞的釐正、「教科書總頁數二分之一」等,以及本院未來執行的具體作法為何?由於前述名詞的釐正與教科書總頁數二分之一的計算方式與原則,對於各教科書出版業者權益影響甚大,本院教科書發展中心將會進一步研議具體說明後,以補充解釋 (Q&A) 方式轉送各教科書出版業者做為未來辦理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