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謝秉錡
【文 / 測驗及評量研究中心專案助理 謝秉錡】
TASA於本(101)年度6月及9月分別完成國中預試施測,以因應明年正式施測作業。試題研發團隊在累積了穩定的命題來源後,彙整試題資料進入修審過程,由修審委員確認測驗目標與試題內容後,必須再透過預試來把關試題品質;通過預試者即成為題庫中正式施測的備用試題。未通過預試者分為不良試題和修審後待重複預試兩類,前者是指無法經由修題技巧轉化而鑑別度和通過率顯示該試題可能產生爭議者,即列為不良試題刪除之,後者則因重複進入修審過程必須等待下一次預試的結果重新判定之(參見試題研發流程圖)。
社會領域在籌備明年國中正式施測的預試作業中,共有240題6個題本的施測量以因應正式施測組卷所需,目前業已完成逐題施測結果之審視,亦逐步確立通過預試檢驗之試題進入組卷程序。然而,在本年度無法順利通過預試需重新修審者,就要等待下一波國中施測時才有機會進入正式施測組卷使用,其中卻發現少數試題的作答結果反映出更多關於學生思考觀念與閱讀理解尚有待釐清的價值,故試題研發團隊轉而思索將未通過預試試題的價值轉向其教學意義的回饋,於此選出下列以時事入題的示範例題為例,一方面分享試題修審與研發過程的發現,另一方面則希望能夠提供教師與閱讀者,藉由本例的分享,共同思考此一社會議題融入教學,能夠啟發我們共同努力或有其他詮釋和操作的可能。
示範例題: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範報紙不得刊載有關犯罪、吸毒……的細節及圖片,以避免兒童及少年接觸模仿。違反的業者將被處以最高五十萬元的罰鍰,並會被公開負責人姓名或公司名稱。上述政府為了保護兒童及少年而對媒體採取限制措施,是基於下列何種理由?
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避免緊急危難
維持社會秩序
增進公共利益
答案:4
學生作答反應(古典理論選項分析)
通過率:0.10
鑑別度:0.06
試題分析: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為保護兒童及少年的公共利益,展現我國落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努力,已於日前通過修法;其中修法重點包括新聞自由與兒少權益的權衡,為了健全兒少閱聽環境,加強管理新聞報紙及網際網路內容的機制,增訂新聞報紙不得報導事項。上述時事內容關係到學童的權益保障,其背後的教學意義則可以結合《憲法》和民主政治的運作,讓學生從時事案例中瞭解國家機器如何運作,以實現人權保障的功能;配合課程設計既能介紹最新修法的社會時事,也同時以實例展示民主社會中「法治社會」與「人權保障」這類密不可分的抽象概念。
本示範例題即在這樣的教學思維下提供了測驗的題材,並於試題設計中重複提醒「政府為了保護兒童及少年而對媒體採取限制措施,是基於下列何種理由?」,本題的測驗目標是希望學生瞭解政府對業者採取限制與處罰的手段,背後涵蓋的立法宗旨在於增進兒童及少年的公共利益;並結合《憲法》第23條(參見註解二)有關國家對於基本人權限制時的必要條件,背後的教育意義則在奠定民主社會法治原則的理念,以此設計的四個選項即出於《憲法》第23條所列舉之具體內容。
然而,學生的作答結果不僅顯示出偏低的通過率,進一步比較各選項率的分布則可以初步發現,比起選出正確選項「增進公共利益」(選項四,10%),有更多的學生選擇了「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選項一,35%)和「維持社會秩序」(選項三,53%),推敲誘答選項之所以存在的高誘答力,或許是因為上述兩個誘答選項皆隱含了公權力在導正不良行為的效果,推測學生可能把重點放在題文中列舉出媒體不得刊載的內容上,且其大多涉及犯罪行為,故多數學生可能著重在「限制」犯罪行為報導的規範是為了減少犯罪事件、避免犯罪行為妨礙被害者的權利,故選擇了「防止妨礙他人自由」和「維持社會秩序」。
上述預試結果的發現亦為工作團隊持續思考如何精進試題研發過程進而回饋教學的動力,為文撰述則期盼公民社會在提升學生和民眾對於人權和相關公民素養的重視時,重新提醒我們在民主政治的運作與參與時,教育學生思考政府不僅肩負維持社會秩序的目標,更被賦予積極增進公共利益的責任。
註:
(一)鑑於試題研發資料的保密性,上列示範例題為轉化後公開示範使用,非正式選用入庫試題,僅供電子報發表參考。
(二)《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參考資料
關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的評析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網址: http://www.npf.org.tw/post/1/9981
內政部兒童局全球諮詢網
http://www.cbi.gov.tw/CBI_2/internet/main/doc/doc_detail.aspx?uid=18&docid=1943
查詢日期:2012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