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玉仿
【文、圖/教學資源中心研究助理 朱玉仿】
報載(薛荷玉,2010;程嘉文、李承宇,2010;陳素玲,2010)今年工會法修正案通過後,使得2009年通過的勞資爭議處理法及2007年通過的團體協約法得以於明年5月1日正式上路,由於三法內容互相關連,歷經10多年的立法程序,「勞動三法」終於可以付諸實施,修正後的工會法將工會組織分為企業工會、產業工會和職業工會,教師未來也可以組織工會,不過在各校內仍只能組織教師會,不得成立該校的「企業工會」,但同意教師可組產業工會和職業工會,即各科教師可以「縣市」為單位成立工會,教師工會不得發動罷教。
國家教育研究院籌備處針對教師組工會及教師罷課權等問題於2006年及2008年進行了民意的調查,以2008年的調查結果來看,發現民眾對於教師身份與教師的權利義務看法不同。多數民眾對於教師籌組工會及擁有罷教權持反對意見,然而對於組織教師會強化教師權益、教師會定位為專業兼勞動組織及支付參與會務教師代課費等都獲得多數民眾的支持。
將調查結果的原始資料與文獻的次級資料進行比對,可以發現文獻資料多著重於教師意見的蒐集及各國教師組織的介紹與借鏡,其中學者專家的看法與民意有許多共同之處,且就本次調查結果來看,台灣民眾的意見與目前國際發展十分接近,世界各國的教師組織在走過工會組織與專業組織之單一性質後,皆邁向二者合一的趨勢。學者專家在討論教師組織工會的訴求,不論就法的觀點或國際比較的觀點雖然多認同教師組織工會的正當性,然而考量各國經驗及我國教師地位不同於他國的特殊性,對於教師組織工會都提出再思的建議(王宗坤,2000;許清陽,2005;郭諭陵,2007;陳添汀,2006;楊千儀,2005;鄭彩鳳、林漢庭,2004;鄭彩鳳,2003;Caroline,1996)。
另外,就各國的運作發展及研究結果來看,教師組織工會之後,由國家層面及學生利益的角度皆發現弊多於利,且由於社會觀感的因素,多數國家的教師組織發展趨向於視教師為勞工又漸走向視教師為專業人員,且對於勞工組織擁有勞動三權(團結權、集體協商權、爭議權)中最具威力的爭議權(就教師而言的罷教權)也由國家限制或由教師組織自制。(因刊登篇幅有限,若需參考文獻請洽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