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秀曦
【文 / 制度及政策組助理研究員 劉秀曦】
就全球趨勢之比較觀點而言,我國與歐洲國家政府所推動的高等教育改革政策,出現許多共同的發展趨勢。例如基於對教育品質的關注與績效責任的強調,故積極建構國家層級的高等教育評鑑制度;又如肇因於高等教育數量的擴充與政府經費補助的減少,遂透過績效經費來改變傳統的經費分配方式,以強化政府經費補助的效率與效能。更有甚者,為了回應社會大眾對於大學品質保證與績效責任之要求,兩地政府近年來政府經費分配政策,都開始出現一種以大學評鑑結果作為經費分配基礎的趨勢。歐洲最著名的例子即為英國政府對大學校院研究經費的補助,係透過研究評鑑作業(Research Assessment Exercise, 簡稱RAE)的結果來分配,亦即依照評鑑等級的高低,來決定受評單位所能獲得的獎補助金額,該評鑑業務係由英格蘭、蘇格蘭、威爾斯和北愛爾蘭四地的高等教育撥款委員會聯合策劃,原則上每四年進行一次評鑑。
由我國情況觀之,國內大學評鑑工作現已委由「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作為專責單位,並於2006-2010年完成第一輪的大學系所評鑑作業,目前(2011年)正規劃進行第二輪大學系所評鑑與大學校務評鑑作業。至於大學校院對於評鑑所抱持的態度,一般而言,憂心評鑑結果可能帶來的後續效應常是大學抗拒評鑑的主因。因為評鑑結果的運用,與評鑑目的有密切關係,目的不同,對結果之處理自然有異,若評鑑目的在於提升大學品質,則評鑑結果不一定要對外公布,有時只要讓受評學校知其優劣並據以改進即可;但若評鑑目的與績效責任有關,則不但公布評鑑結果成為評鑑過程中相當重要的一環,主管機關常會進一步將評鑑結果作為經費分配、系所增設與調整、招生人數核定,與學費調漲等相關政策之參考。惟值得注意的是,從國外相關經驗可知,評鑑作業對於大學校院猶如一根指揮棒,透過審查標準與指標設定來對各大學進行暗示,讓大學了解政府偏好的政策目標為何,大學若欲得到較高的評鑑成績以獲得更多獎助款,則必須遵循評鑑標準的設定並迎合政府所欲的政策目標。
就法律層面而言,我國早於《大學法》中第5條規定,「大學應定期進行評鑑,並將評鑑結果作為政府經費補助之參考」;但就實踐層面而言,政府自2008年以後才開始在私立大學整體發展獎補助審查作業中,新增一項「大學評鑑」指標,亦即將最近曾經舉辦或正在舉辦之大學校務評鑑與大學系所評鑑等評鑑作業的成績,做為政府獎助經費計算的基礎。易言之,目前我國大學評鑑結果已經與私立大學獎補助計畫相結合,將評鑑與經費掛勾的結果,將強化各校對於評鑑作業的重視,對於提升學校辦學績效雖提供相當程度的誘因,但也可能誘使學校追求短期績效表現以獲得更多獎助,導致忽略各校辦學特色與自我定位的發展,故我國政府將評鑑結果做為經費分配基礎所產生後續效應究竟為何,亦值得各界持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