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清山院長
【文 / 吳清山院長】【圖 / 政大公企中心提供】
5月1日各地方教師工會紛紛成立,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隨後也將會成立,地方和全國兩級的教師工會,對未來的教育政策或法令的訂定,都會發揮其影響力。
教師工會與一般工會屬性有所不同,一般工會的資方是公司的負責人,而教師工會的資方是教育行政機關或其法定代理人;一般工會協商結果只會影響到勞資雙方,但是教師工會的協商結果可能會影響無辜第三者-學生,所以教師工會基於其特性和定位,所要考慮的勞動條件要比一般工會複雜多了,協商過程可能也要比一般工會更為冗長。
《工會法》提供教師組織工會的法源依據;《團體協約法》規範教師團體協約之協商程序及其效力之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作為處理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和穩定勞動關係之依據。教師工會、教育行政機關和學校校長暨相關人員應深入了解上述「勞動三法」的精神及內涵,才能發揮教師工會的功能。
由於教師工會是屬於新興的教師組織,其屬性和任務都異於以往的教師會,為利於教師工會運作,做好相關因應措施是必要的。
第一:針對勞動三法,檢討及增修現行相關教育法令,以因應未來處理相關教育勞動條件協商及處理爭議事項。任何協商或爭議處理,都必須有相關法令依據,才不會造成協商議題失焦或雙方各說各話,無法找到合適的解決策略。
第二:應辦理勞動三法之相關講習或研習活動,邀請教育行政人員、學校校長和相關人員參加,以理解勞動三法之內涵,及其在教師工會之應用。
第三:建立教師工會與教育行政機關互動模式,未來教師工會協商對象以教育行政機關為主,雙方如何互動,以及協商程序如何進行等,都需要雙方研商,以利遵循。
第四:教育行政機關應增加法制人員或法律顧問,以及增加處理教師工會業務之專責人員,必要時,應增加專責處理單位,以利後續愈來愈多的勞動協商事件及爭議行為之處理。
教師組織工會,不只是象徵團結權而已,集體協商權與集體行動權更是維護及確保教師權益的重要利器。不管是教育行政機關、學校校長或教師工會,都應建立一套適切合理的協商機制,以及做好各項因應措施,教育發展才不會陷入爭議之中,而是透過合理運作、共同邁向榮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