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以問題解決和自主參與為核心的原住民族教育經費分配機制

| 劉秀曦

【教育制度及政策研究中心副研究員 劉秀曦】

  受到國際潮流影響,我國政府長期以來積極推展各項方案以提升原住民族教育品質與促進教育機會均等。若從教育財政觀點論之,為了保障原住民族教育活動具有穩定的經費來源,政府除於1998年公布的《原住民族教育法》中明定原住民族教育經費下限比率之外,又透過兩次法案修正,將下限比率上修至1.9%,藉此呼應原住民族人口成長情形,也讓原住民族教育預算得以逐年提升。

  值得注意的是,原住民族教育經費分配政策之對象雖然容易認定,但由於造成原住民族學生學習不利的因素相當複雜且多元,即使大量挹注經費也無法保證一定能提高學習成就。更何況目前中央政府原住民族教育經費編列係由各項計畫所組成,計畫之間難免有疊床架屋現象,進而出現部份項目資源重置、部份項目經費不足之窘境。

  基於此,本研究除透過比較我國、美國、加拿大和澳洲原住民族教育專法之內容,藉此探究我國原教法中規範教育經費下限比率之合理性之外;同時也經由與國內學者專家之深度訪談,蒐集各界對於如何精進我國原住民族教育經費分配機制的意見與建議。根據研究發現提出兩點建議如下:

、經費編列可參考澳洲,以「問題解決」和「目標導向」為核心

  由我國、美國、澳洲與加拿大中央層級原住民族教育專法內容觀之,只有我國是透過法律明訂原住民族教育經費下限比率。此種做法雖能彰顯我國政府重視原住民族發展與提升教育品質的決心,但由於經費比率係反映人口比率而非實際教育需求,為符合法律規範標準,可能衍生預算浮編或資源排擠效應。

  若就主要國家做法而言,以澳洲為例,該國原住民教育法案具有針對性與時效性,旨在解決原住民族教育活動推展過程中所面臨的各種現實問題,避免法案流於形式。除了每隔數年會針對法案內容是否符合實際狀況進行檢討之外,在經費編列方面,則是根據問題規劃解決方案後,再依照方案所需資源編列教育預算。此外,在績效責任的驅使下,也十分強調定期檢視目標達成程度之重要性,故法案中亦設定欲達成的教育目標和具體指標,並透過簽訂協議的方式要求政府相關部門每年需提交績效報告來說明經費運用後之具體表現,藉此形成一個「目標—協議—補助—評量—回饋」的良性循環機制。

  由於在經費補助政策推動過程中,原住民族學生屬於身份容易認定,但執行成效不易展現的目標對象,遂常引起外界對於政府資源浪費或投入不足的質疑。有鑑於此,未來在編列原住民族教育預算時,澳洲以問題解決和目標導向為核心的思維和做法,或可提供我國做為精進相關政策之參考。

、透過培力措施提升公民參與知能,落實原住民族教育自主精神

  為落實原教法所強調之多元、平等、自主、尊重精神,同時呼應原住民族教育自治參與的國際發展趨勢,我國教育部曾於2017年首度將「參與式預算」精神納入原住民族教育預算編列過程中,邀集原住民族委員會代表、縣市政府代表、專家學者,以及原住民重點學校代表等相關人員共同研商隔年之預算規劃,藉此讓政策利益關係人有直接參與公共政策的機會。

  但本研究經由訪談部會人員也發現,由於參與式預算在國內仍屬於一種新興的公民參與形式,不但尚未能在原住民族教育預算編列過程中形成一種定期和正式的預算審議方式,參與討論的與會人員對此種新興概念的掌握程度和施作能力有待提升,也讓政府鼓勵原住民族參與教育預算決策的美意打了折扣。

  因此,為能協助原住民族在教育經費決策過程中發揮「自己的預算自己決定」的參與式預算精神,未來政府在召開討論會議之前,可先運用網路媒體和實體文宣進行更有效的理念宣傳和動員,尤其重要的是,應在平時即積極開發如部落大學教職員、部落志工和基金會等民間夥伴,進行公私部門的協力合作。換言之,參與式預算精神的落實是一種日積月累的基本功,唯有長期打底,透過各種培力措施逐步提升公民參與能力,才能讓原住民族群體有更多機會去掌握重要資訊和參與攸關民族發展的教育經費決策制定。

  

資料來源

劉秀曦(2019)。如何有效提升原住民族教育品質:原住民族教育經費分配機制之檢討與改進(編號:NAER-107-12-C-2-06-00-1-06)。新北市:國家教育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