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鏡日本教育課程部會思索我國課程綱要審議委員會功能

| 林宜臻

【文 / 測驗及評量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 林宜臻】

日本政府的教育政策須經中央教育審議會審議後方能實施。以課程審議為例,其課綱公布必須先經由中央教育審議會的「教育課程部會」審議之後方能實施。我國「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審議委員會」雖近似於日本中央教育審議會的「教育課程部會」,但其功能大相逕庭。

日本現行使用之學習指導要領1,無論是20083月公佈的《幼稚園學習指導要領》、《小學學習指導要領》、《中學學習指導要領》,或是20093月公佈的《高中學習指導要領》,於其公佈前,皆有其一定程序。首先文部科學大臣2於公布前三年的20052月向中央教育審議會提出「提升教員的資質、能力及整備教育條件等,以充實生存於21世紀孩童的教育,重新檢討國家教育課程的全體基準」的諮詢。中央教育審議會初等中等教育分科會教育課程部會據此召開教育課程部會,及小學、初中、高中部會與各學科等專門部會等,同年再根據同審議會10月「創造新時代的義務教育(答詢)」等,20062月彙整「審議經過報告」,同年4月以後,為具體檢討「審議經過報告」所示的改善方向,設置小學、初中、高中等各部會,進行學校階段改善的審議,以及設置專門部會檢討各學科等,再召開教育課程部,以總括性角度審議全體的教育課程。

日本「教育課程部會」審議之際,除了根據200612月公佈的《教育基本法改正》、同法的國會審議、有識者等的公聽會,以及「義務教育的問卷調査」3結果之外,並召開學校會議 ,聽取教職員及家長的意見4,檢討2006年「審議經過報告」所彙集的405項意見,以及國際學力調査、教育課程實施狀況調査等有關學童學力現狀及其他各種資料。為修訂這次2011年實施的學習指導要領,第3期及第4期的中央教育審議會,總共召開54次的教育課程部會,以及16次的小學、初中、高中部會與125次學科等各自專門部會 (文部科学省,2007117)

我國教育部臨時編制的「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審議委員會」雖由各類的學者專家、教師、家長與縣市代表組成,兼顧專業及多元參與,但僅扮演審查綱要的通過與否(教育部國民教育司,2008827)。相對於此,日本由教育部長提出宏觀性的教育諮詢,而由「中央教育審議會初等中等教育分科會教育課程部會」進行全權專業審議調查,針對部長諮詢提供建議,而非僅扮演審查綱要的通過與否。我國宜由「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審議委員會」全權專業審議調查,為課程綱要進行一貫且兼具專業有深度與廣度的多層把關,據此提出建議。

【參考文獻】

文部科学省(2007117日)。教育課程部会におけるこれまでの審議のまとめ。入手先http://www.mext.go.jp/b_menu/shingi/chukyo/chukyo3/siryo/07110606/001.pdf

教育部國民教育司(2008827日)。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修訂審議作業流程圖。【教育部電子報】。取自http://epaper.edu.tw/news.aspx?news_sn=1735

 


【註解】

1  日本的「學習指導要領」相當於我國的「課程標準」。

2  日本的「文部科學大臣」相當於我國的「教育部長」。

3  20053月~4月實施。

4  20051月至7月文部科學大臣等走訪日本全國47都道府縣共380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