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概念與實例探討」教育訓練實錄

| 黃仁瑜

【文 / 教育資源及出版中心助理 黃仁瑜】【圖 / 教育資源及出版中心 王清標】

本院於去(100)330日正式成立後,即積極致力於出版各種類型(如教育類、學術類、教學類等)之著作,而同仁在出版過程中,亦會碰到許多有關出版品授權與智慧財產權等相關問題,為增進本院同仁著作授權概念並降低同仁邀約作者與出版業務過程的阻礙,本院教育資源及出版中心於101829日假臺北院區6樓會議室辦理「授權概念與實例探討」教育訓練,由本院郭工賓主任秘書主持,特邀請前教育部專門委員暨「著作權筆記」網站主持人章忠信博士擔任講座為同仁進行釋疑。

章老師曾任職於智慧財產局及教育部等公部門數十年,深諳著作財產權與政府運作模式,演講開始即分析政府授權與民間授權的差異,因兩者對授權物的利用與要求不同,思考點與作法亦會不同。當政府部門碰觸授權議題時,更需時時留意、妥善處理,避免授權爭議,已減少大家對政府部門的疑慮。

老師亦透過生活周遭實例分析「著作」、「著作物」、「著作權」的差異。之後更深度探討「著作權」,定義著作權需具有「原創性」(只要是著作人獨立創作完成之著作,非抄襲他人,縱使與他人著作雷同或相似,亦各別獨立受著作權保護)與「創作性」(人類智慧投入的著作),以釐清著作權的概念,與專利、商標、智慧財產權的區別。

著作權另就法律定義分為「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基本上著作人應享有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但公務員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中之公開發表權與姓名表示權則為該公務員隸屬之法人,著作人亦不得要求。

隨著科技時代的進步,著作權領域亦從紙本拓展到數位資訊,著作財產權規定,如為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是以如需將過去館藏或書籍數位化時,亦需回溯並確認作者有同意授權數位,如無,則需再次徵詢作者同意授權,以避免侵害他人著作權。

透過章老師深入淺出、鞭辟入裡的精彩演講和分享後,使得同仁更加瞭解著作授權概念,亦瞭解著作授權是需要細膩審視,並環環相扣的,此次課程獲得同仁熱烈迴響,未參與的同仁亦期待跟章老師預約下次的訓練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