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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想幫個忙?」檢察官揭密:那些因「方便」而誤觸的法律紅線

公務機關易觸法律責任案例分析

人事室 | 吳珮慈

  隨著行政業務日益多元,公務執行過程中所涉及的法律責任樣態亦愈趨複雜,許多看似例行或基於便民考量的行政作為,若未審慎留意相關法令界線,往往可能衍生法律風險。為協助同仁正確認識公務員之法律身分,並提升對實務常見法律責任的理解,本院人事室於2026年1月21日辦理「公務機關易觸法律責任案例分析」線上專題演講,邀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劉文瀚主任檢察官擔任講師。

  劉主任檢察官長期擔任金融及黑金組檢察官,辦案經驗豐富、作風務實,曾被同事暱稱為「新北地檢哈利波特」,對於公務機關相關案件具有深厚的第一線觀察。本次講座中,講師透過多起實際偵辦案例分享,帶領同仁從法律角度重新檢視日常看似習以為常的行政作為,課程內容貼近實務,現場互動熱絡。

  劉主任檢察官首先從刑法第10條出發,說明刑法上「公務員」的法律身分,包括依法令任用之身分公務員,以及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授權人員與依法受託執行機關相關業務之人員,並提醒承辦、監辦採購或具核定權限者,於職務執行上應留意相關責任。

  在說明公務執行中常見的法律責任態樣時,劉主任檢察官以多起實際案例為例,說明洩密、侵占、收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及圖利等行為,往往並非出於惡意,而是源自於「習慣」、「方便」或「想幫忙」的心態,例如,有案件僅因在業務尚未公開前向特定對象透露訊息,即構成洩密罪;亦有因不當請領加班費、差旅費,而涉及侵占或詐領責任,他指出,部分犯罪即使未實際造成損害,仍可能成立,提醒同仁切勿因結果未發生而輕忽程序上的違法風險。

  針對實務上最常引發疑慮的「便民是否構成圖利」問題,劉主任檢察官透過多個對照案例進行說明,指出合法便民須在法令許可範圍內,僅屬程序或行政上的協助,且不得使特定對象取得不法利益;若明知違法仍予以通融,則可能構成圖利行為,他進一步提醒,同仁在行使行政裁量時,應從必要性、合理性、一致性與公平性等面向進行自我檢視,以避免因裁量失衡而衍生法律責任。

  最後,劉主任檢察官結合實際偵辦經驗指出,即使未涉及金錢往來,單純程序違法仍可能涉及圖利或其他重責,呼籲同仁熟悉自身業務流程,避免與廠商或特定對象有非公務往來,並善用政風及相關諮詢機制,遇有疑慮時及早確認,以降低個人及機關整體風險。透過本次講座,協助同仁從實際案例中理解法律責任的界線,對於提升依法行政意識及強化廉潔公務文化,具有實質助益,並善用相關機制降低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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