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清溪
【文 / 陳清溪主任秘書】
教育部於本(100)年3月31日公布中華民國教育報告書,提出三十六個行動方案,其中陸、優質教師專業發展方案中,提出要推動教師評鑑制度。目前委託國家教育研究院就教師評鑑制度之規劃及推動進行專案研究,並依據教師評鑑制度之規劃及推動研究結論修正教師法,賦予教師評鑑法源基礎。教育部自民國95年開始試辦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已累積了很多的經驗及成果,有助於教師評鑑法制化工作。當初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目的係形成性教師評鑑,和教師績效考核、不適任教師處理、教師分級制度脫勾,目的在協助教師瞭解教學之優點、待改進之處並進一步協助教師改進教學,或提供適當的在職進修課程和計畫,以提升教學品質,促進教師的專業發展。但是家長團體、校長團體,則認為教師評鑑的目的除了提升教學品質及促進教師專業發展外,亦應與教師績效考核、不適任教師處理相結合。將來勢必造成教師評鑑目的之爭論,有賴各界討論形成共識。
筆者曾於民國94年進行國中小特殊教育教師對實施教師專業評鑑意見之研究,研究結果發現,國中小特殊教育教師對於實施教師專業評鑑的目的在同意程度方面(非常同意+同意,見表1),較認同評鑑的目的在於瞭解教學情形及協助教師專業成長。獲得較高同意程度的前幾項目的依序為「擬定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計畫之參考(87.6%)」、「提供教師在職進修課程規劃之參考(86.9%)」、「改進教師教學品質(84.3%)」、「落實特殊學生的IEP(84.3%)」、「瞭解教師的教學需要(84.2%)」。評鑑目的若作為考評教師的參考,則較難獲得教師的認同,同意程度普遍偏低。葉麗錦(2003)在高雄市國小教師專業評鑑實施現況與教師專業成長關係之研究中,亦發現評鑑制度的實施目的,大多數老師認為是協助教師自我專業成長。因此教師專業評鑑應以改善教師教學及促進教師專業發展為目的。
附件:表1 國中小特殊教育教師專業評鑑實施目的分析(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