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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綱中的名詞解釋:「領域」及「科目」如何定義?

課程及教學研究中心 | 楊俊鴻 副研究員

  「課程綱要」(簡稱「課綱」)是訂定學校課程與教學、編輯與審查教科用書、進行學習評量與升學考試的重要依據。因此,對於存在於「課程綱要」中的專有名詞,應有其清楚的定義及說明,讓大眾有遵循與理解的依據。否則一人一義、十人十義,若是這樣,實則不利於課綱的推廣與實踐。十二年國教課綱己實行一段時間,在教育現場發現,不論是學者專家、教師、行政人員或是家長,對於課綱內所提到的一些專有名詞,許多人皆有其不同定義,例如,光是「核心素養」一詞,大家對於「素養」的詮釋皆是站在不同角度,以致在課程的實踐上,一直有歧異,無法達成共識,是故,在新課程的推動上,「正名」這個做法有其必要性,首先要將重要名詞的定義依照文獻中的理論與專家看法做適當之釐清,然後再邀請教育實務現場的課綱執行者共同進行實例解析。當教育人員對於課程的重要名詞有共識之後,在國家層級的課程推動方面,也能進行得較為順利。基於上述原因,以下係以「領域」、「科目」為例進行說明:

一、領域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將「學習領域」 (learning area) 定義為「將傳統上不同但互有關聯的科目形成一個群組,藉以達成統整學生學習的目的。」(UNESCO, 2013, p.35)「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將學習範疇劃分為八大領域,提供學生基礎、寬廣且關聯的學習內涵,獲得較為統整的學習經驗…」(教育部,2021)。於十二年國教課綱中,「領域」有其意義,關係到學生學習範疇的劃分、寬廣且關聯學習內涵的提供,以及協助學生獲得統整的學習經驗。「領域」與傳統「科目」 (subject) 、「學科」(discipline) 概念的比較,更顯現出以學習者為中心的價值。於國民義務教育及國民基本教育階段,「領域」有結合相關之科目以促進學習者經驗統整的功能。「部分領域依其知識內涵與屬性包含若干科目,惟仍需重視領域學習內涵」(教育部,2021)。故「領域」中可包含若干科目,但「領域」的學習內涵比各自科目學習內涵之總和來得更為寬廣。「領域」在十二年國教課綱中有其地位及重要性,並非是一個空泛且無意義的概念。十二年國教課綱部定課程包含八個「領域」,一個「領域」可包含若干個科目,例如中小學語文「領域」包含國語文、本土語文、新住民語文、英語文等科目;國小社會「領域」不分科目而採領域教學,國高中社會領域包含歷史、地理、公民與社會等科目。經以上的探討,本研究把「領域」 (learning area) 定義為「將傳統上不同但互有關聯的科目形成一個群組,藉以達成統整學生學習的目的。」

二、科目

  「科目」與「學科」 (discipline/ academic discipline) 是否為同義詞?存在著爭議。依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說明:「科目」常常與「教學科目」 (teaching subject) 、「學術科目」 (academic subject) 、「學科」 (academic discipline) 、「學習領域」(study area) 等概念交替使用(UNESCO-IBE, 2013, p.55)。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將「科目」 (subject) 定義為「透過知識的組織與分化歷程而成為獨立的學習學科,與按照進度以系統性的方式進行教學。」(UNESCO-IBE, 2013, p.55)但有些學者認為二者不同,例如:Stengel(1997)認為學校「科目」的形成常常受到社會及政治需求的影響,而「學科」的形成則取決於學術的研究進展。YoungLambertRobertsRoberts(2014)認為,「學科」關注新知識的發現與生產,而「科目」則考量從學科當中,為不同發展階段學習者選擇其所需要的內容,主要關注知識的傳遞。存在於學科知識與科目知識兩者之間的關係,是一種「再包裝」(re-packaging)或「再脈絡化」(re-contextualization)的關係(Young et al., 2014)。如以「公民與社會」科目為例,其相關的學科為政治學、法律學、社會學與經濟學等。於 十二年國教課綱中,科技領域包含資訊科技、生活科技等「科目」;國小自然科學領域不分科目,國中自然科學領域包含理化、生物、地球科學等「科目」。經以上的探討,本研究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為主要參照,把「科目」(subject)定義為「透過知識的組織與分化歷程而成為獨立的學習學科,與按照進度以系統性的方式進行教學。」

  本研究共探討了十二年國教課綱總綱中的31個重要專有名詞,可供未來課綱研修時的參考。本研究的結論歸納為下列三點:

一、課綱名詞的定義各界會有歧異處,課綱研發單位須就各專有名詞的定義及內涵向外界說明清楚。

  本研究分析課綱中重要專有名詞的定義及其所對應的英文用詞,嘗試著解決課綱名詞各說各話、一人一義的問題。學界原本可以有多元的意見與聲音,每個用詞也可以根據不同的理論依據、學理來進行探討,這都可以理解。但課綱的制定係屬國家政策的一環,應該讓相關利害關係人獲得的基本的認識與理解。

二、未來可透過課程手冊等課綱說明文件補充相關名詞索引及解釋,讓閱讀者有所參照。

  未來像是課程手冊等課綱說明文件進行修訂時,可將一些重要的專有名詞及其解釋,放入到此說明文件當中,讓閱讀者遇到一些不懂得專有名詞時,可檢索以進行理解。

三、課綱宣導須重視名詞本身的理解,以及這些名詞在實務中是如何運作的歷程。

  從「理念課程」到「正式課程」再到「知覺課程」的層層轉化過程,政策制定者的原先意圖及現場教育人員的理解,可能會有所落差。因為這些落差的存在,讓課程實施的運作歷程,又產生另一個層次的落差,故課綱的推動須了解這些問題的存在及提供適切可行的解決方案。

 

參考文獻

教育部(2021)。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修正版)。臺北市:作者。

Stengel, B. S. (1997). Academic disciplineandschool subject”: Contestable curricular concepts. Journal of Curriculum Studies, 29(5), 585-602. DOI:10.1080/002202797

UNESCO-IBE.(2013). Glossary of Curriculum Terminology.

Young, M., Lambert, D., Roberts, C., & Roberts, M. (2014). Knowledge and the future school: Curriculum and social justice. London, UK: Bloomsbury.

 

資料來源

楊俊鴻、李文富(2023)。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專有名詞定義之研究。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計畫,計畫編號:NAER-2022-022-C-2-1-B11-01。執行日期:2022-03-01至2023-12-31。


附加檔案

  1. PDF檔案 課綱中的名詞解釋:「領域」及「科目」如何定義?.pdf (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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