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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暨一般地區小型學校教育資源整合精準化策略芻議

教育制度及政策研究中心 | 宋峻杰 副研究員

  根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文件(國家教育研究院,2014)之說明,教師基於自發、互動與共好的基本理念,須於課程發展、教學實施、學習評量與應用、教學資源等面向,進行更具備彈性多元且得以促進學生適性發展之教育工作。其中,該文件更點出教師應透過共備、觀課、議課等社群活動持續不斷發展專業。而在協助教師得以專心致力其專業發展工作上的諸多要件當中,學校校務之健全運作自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外部事項之一。惟學校此一職場內存在諸多的行政工作,在近期內亦有不少研究及民間報導指出過去政府提出之行政減量目標未有實現,致使教師不願兼任行政職的現象越趨顯著。由於我國各地方自治團體之財力等級各有不一,教師兼任行政職後得以獲取的反饋(例如:授課時數的抵減等),在各地之大型學校、中型學校與小型學校多呈現相異。導致在行政業務量於全國各級學校多趨近等同的條件下,造成行政業務量在上述規模不同以及地理位置不同的學校內擔任行政職教師之承載比例不一的狀況發生。

  故本文依據以《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之立法精神為基礎,並在『偏遠及小型學校區域治理模式整合研究』之整合型計畫框架下,依循「區域治理」思維應導入教育現場觀點,所設計規劃之〈區域資源中心及跨校協力行政〉模式研究的執行計畫成果,整理說明中央或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階段性協助偏遠地區學校及位處一般地區小型學校,於區域教育資源中心協作架構下,就「跨校教學」、「教師專業支持」及「學生事務與輔導」等事項,精準整合中心內各校教育資源之策略內容。

一、階段A:中央或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訂定《偏遠地區暨非山非市學校區域教育資源中心組織及運作辦法》

  依據研究計畫之執行成果可知,為促使區域教育資源整合中心機能得以確實發揮效用,中央或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考量制定《偏遠地區暨非山非市學校區域教育資源中心組織及運作辦法》,提升學校與學校之緊密連結程度,促使政府資源得以有效集中與分配。

二、階段B:中央及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制訂關於區域教育資源中心組織設立之行政指導文件

  誠如研究計畫之執行成果所示,現階段已有部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或是推動成立偏遠地區學校區域教育資源中心或是其他類似組織(如:新北市貢寮區偏遠地區學校資源整合中心及高雄市偏鄉教育資源中心等)。同時,在執行其他教育政策作為時,部分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亦同樣積極運用跨校形式手段,加以落實。故學校現場對於跨校協作模式雖不陌生,但對於協作對象本身是否能夠真正有所理解、交集,或有商議空間。緣此,研究計畫成果乃建議中央及地方政府應督促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研擬制訂明確之區域教育資源中心組織設立的行政指導文件,並加以公布實施。

三、階段C: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修訂《教育部補助偏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教育經費作業要點》

  為落實研究計畫成果中所研擬之《偏遠地區暨非山非市學校區域教育資源中心組織及運作辦法》草案第九條:「區域教育資源中心運作所需經費由中心委員會依中央或地方政府所頒布政令申請支應。」的規定,於研究計畫成果所提示之第三階段策略芻議,乃呼籲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教育部應配合修訂《教育部補助偏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教育經費作業要點》,以利後續籌組設立完成之區域教育資源中心有基礎運作經費的申請管道。

 

資料來源

宋峻杰(2024)。偏遠及小型學校區域治理模式整合研究 子計畫三:區域資源中心及跨校協力行政之研究,(連結網址一連結網址二)。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成果報告(編號:NAER-2022-022-E-1-1-A6-03),未出版。


附加檔案

  1. PDF檔案 偏遠地區暨一般地區小型學校教育資源整合精準化策略芻議.pdf (另開新視窗)

校務行政 (另開新視窗) 行政減量 (另開新視窗) 教育人力配置 (另開新視窗) 區域教育資源中心 (另開新視窗) 跨校協力行政 (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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