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的數位公民圖像還缺甚麼?既有文獻的回顧與反思
教育制度及政策研究中心 | 李森永 助理研究員
壹、前言
本文針對Foucault的系譜學為理論基礎,從歷來有關數位參與既有文獻的回顧,來瞭解我國對於數位公民內涵的演變過程?研究對象與方法,則是針對分析並討論臺灣地區數位時代官方政策及調查,以及研究文獻及媒體相關論述,研究範圍從1990年中網際網路逐步發展至今。
民主政治運作順利的關鍵之一,即是有賴於公民積極的參與公共事務。但公民能夠積極參與各項公共事務,必須具備在一定條件與能力才能達成,因此世界各國莫不在義務教育階段,透過各項課程設計,培養其未來公民具備參與公共活動的各項能力。隨著數位科技的發展與運用大幅度演進,數位時代的公民角色,也成為備受關注的議題之一。歐洲理事會(Council of Europe),甚至倡議並推動所謂的「數位公民」Digital Citizenship Education (DCE)。在國內部分,教育部2022年3月30日發布「數位時代媒體素養教育白皮書」,以培育「知情、負責、利他」的數位公民為願景。
貳、研究發現
本文研究發現如下:第一階段,在美國提出「數位落差(Digital Divide)」成為國際社會間論述的主軸。其中又有可概分兩個。其一是正面樂觀論者,重視數位發展帶來的正面效益。在二○○一年「世界經濟合作與開發組織」(OECD)定義所謂「數位落差」為:「存在於個人、家庭、企業和地理位置的資訊存取與通訊技術運用,因不同的社會經濟環境以及運用網際網路活動而呈現的落差」(OECD, 2001);其二是批判角度。從政治經濟學角度的批判角度,這觀點認為是資本主義消費角度,偏重於硬體設備。國際社會中不對等的資訊科技與資訊的成長,才是造成數位落差產生的根本原因。從而,工業八國Group of Eight (G8)、歐洲聯盟European Union(EU)、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APEC)等三個國際組織,近來競相以各種教育策略對數位落差所提的解決之道,因此不管是EU透過數位素養是要達成文化交融,其並非能解決數位落差之道。
在第二階段、則是強調數位機會(digital opportunity)。前述之G8,就結合了多個國家與組織,於2000年發表全球資訊社會琉球憲章(G8, 2000),並共同成立數位機會小組(Digital Opportunity Task Force, DOT Force),期望經由國際性組織、各國政府、非營利組織等資訊科技與通信技術的建設或改進計畫來擴充社會、學校的資訊科技的基礎建設。
教育部自2005年以來,辦理數位教學翻轉偏鄉,隨著數位化浪潮及民眾的需求,不斷翻新新目標。例如從「縮減數位落差」(94-96年)、「創造數位機會」(97-100年)、「深耕數位關懷」(101-104年)、「普及偏鄉數位應用」(105-108年),到新一期的「邁向數位平權」(109-112年),其政策目標,在於使民眾得以從學習中認識日新月異且豐富多元的數位科技資源。
而第三階段「數位包容(Digital Inclusion)」。是歐盟進一步提出所謂「數位包容(Digital Inclusion)」的概念,根據吳清山的研究,歐盟「數位包容(Digital Inclusion)」其係指建立一個沒有歧視的資訊社會所推動之所有政策與活動(吳清山,2010)。而我國也從2020年起,將原本之「數位機會調查」轉型為「數位發展調查」。晚近則受國際社會政治上假訊息,更關注媒體素養的與能力的培養。
參、結論
總之,以上說明臺灣地區數位參與的內涵演變,先是集中於外在之硬體基礎建設。進一步我們要反省,所謂資訊社會的公共領域裡,如何將使用者,轉而成為資訊提供者的可能性,而不只一味的接收訊息,或單向的提供或接受。健康的數位時代資訊,應該是可以透過數位科技,促進更全面的公共空間參與,增進數位關懷。
資料來源
改寫自李森永,2024,數位公民的系譜學分析:既有文獻的回顧與反思,2024臺灣資訊社會研究學會年會暨論文研討會,2024年11月9日(六)新竹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六家校區。
附加檔案
公民教育 (另開新視窗) 數位落差 (另開新視窗) 數位包容 (另開新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