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入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教學活力的策略建議

教育制度及政策研究中心 | 宋峻杰 助理研究員

  由於教育行政制度及政策的擬定與運作,除應依循憲法層級之「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的法理要求外,尚且須注意「兒少人權保障原則」及「教育行政中立」等原則,故本研究之關心乃聚焦於我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階段中的第五學習階段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高中教師)教學工作的推展是否符應上述原理原則之議題。於研究進程中因發現校內「課程發展委員會」(課發會)的運作對於教師教學內容規劃存有一定影響、課堂教學中尚且無法避免「考試領導教學」的弊病,以及高中教師並未在法制上完全享有與國民中小學教師等同之課程教材編纂權限等問題,故本研究最終結論與建議章節乃分別自:學校的課發會之機能運作、十二年國教與大學考招制度之教育環境變革,以及法制規範再檢視等視角,提出下列四點建議事項,供各界參酌。

一、創設校外第三方專業人士參與學校課程發展之常設型職務

  我國中央主管機關在推動學校教師精進教學及其專業成長工作上,已有如同《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作業要點》一般地,存在多項鼓勵學校端活用校外第三方專業人士資源的制度規範。但對於該當人士之職務設定多為依據學校需求所規劃的短期型態,而非常設型。故本研究以為若要帶給教學現場較深遠影響,創設長期且穩定性之第三方校外專業人士職位,協助學校課發會、教學研究會抑或教師專業學習社群的運作或有其必要。

二、強化高中教師專業成長區域網絡

  為激發高中教師研議「具教學活力」之策略和方案的積極動機,學科中心與群科中心應發展學校教師專業學習的協作機制,讓學校教師不只是同儕互學,也能夠與專家共學。而中央主管機關持續落實與強化《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作業要點》中,有關協助推動直轄市、縣(市)或區域性、跨校性之教師專業發展活動,規劃研習進修活動、安排諮詢輔導人員,提供專業成長資訊等,協助教師精進教學及專業成長之「教師專業成長區域網絡」建構工作,亦應為必要。

三、檢討大學考招制度之再調整空間

  就教育現場言,無論政府如何充分保障教師的教學自由與課程權限,學生家長、社區民眾,甚或是學生個人最終且最為在意者,莫過於如何能夠順利升學到理想的少數大學就讀。此次十二年國教制度設計中有意放寬教師課程權限之想像,亦僅限定於部定必修課程中的非應考科目,以及選修課程。故對於負責重要應考科目教學之高中教師言,在教學進程中仍有極高可能性陷入「考試領導教學」的迷思。爰此,本研究以為就長期目標言,政府應於適當時機基於徹底實踐「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制度」之理念,審視與檢討包含大學學科能力測驗的實施必要性等議題在內的大學考招制度之再調整空間。

四、落實高中教師自編教材的法定權限

  依據現行《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2004)第10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依本法第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選用教科圖書,如無適當教科圖書可供選用時,得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依本法第八條規定之課程綱要編輯教材」之規定,目前國民中小學校得依法享有使用自行選用或是編輯的教材,並交付給教師進行課程教學的權限,而與十二年國教課程總綱的規範有所整合。惟《高級中等教育法施行細則》(2013)第8條規定:「高級中等學校除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公開選用民間編定經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或中央主管機關編定之教科用書外,得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自編補充教材。」故高中必須在選用審定本或是部編本的基本前提上,並且依循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才享有自編「補充教材」的權限,而與國民中小學被賦與之權限內容有所相異,並難謂符合教育行政中的平等原則,故本研究建議修正之。


資料來源

宋峻杰(2019)。十二年國教課程法制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課程權限之研究。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計畫成果報告(NAER-108-12-C-2-11-00-1-11)。新北市:國家教育研究院。


附加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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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 課程權限 課程發展委員會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大學考招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