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教育場域合理調整的對象範圍

教育制度及政策研究中心 | 曾大千 研究員

壹、前言

  我國《特殊教育法》於2023年6月21日修正公布全文,其修正後之第10條第2項,明定「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之提供及設施之設置,應符合融合之目標,並納入適性化、個別化、通用設計、合理調整、社區化、無障礙及可及性之精神。」另於同條第4項責成「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各教育階段提供之合理調整及申請程序研擬相關指引」。其中,有關「合理調整」之部分,乃係參照《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RPD; 聯合國,2006)第24條第5項之意旨,亦即國家應確保身心障礙者於不受歧視及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獲得一般高等教育、職業訓練、成人教育及終身學習,並基於此一目的確保應向身心障礙者提供合理調整措施(立法院,2023)1。然因依據之不同,教育場域中得申請合理調整的身心障礙學生範圍亦可能存在差異,故以下將先引介國際上與CRPD理念極為一致的英國之相關作法,再而參照我國法律規範界定其應有的對象範圍。

貳、英國對於身心障礙學生的定義與教學安排

一、英國特教需求及身心障礙生的定義方式(駐英國代表處教育組,2021a)

  依據英國《2010年平等法》(The Equality Act 2010)之定義,「身心障礙」意指個體具有長期重大身體或心智上的缺陷,而此一缺陷會衝擊個人的日常生活。過去的報告中顯示,身心障礙經常與貧窮劃上等號,兩者又互為因果;身心障礙同時也影響了個別家庭及整體經濟的發展;教育減少了貧窮,對國家而言是必要的投資。加之接受教育是基本人權的一環,因此政府應保護身心障礙生的受教權。

  而在英國,當兒童和其他同儕相較之下,有學習困難時,即可申請特教需求(special educational needs, SEN)。學生的「特教需求」規定包括四個類別;亦即當特殊需求的學生有以下領域的困難,可做特教登錄(SEN register):

1. 溝通與互動困難(Communication and interaction):學生有表達困難,也難以理解他人說話的內容。例如:自閉症。

2. 學習和認知問題(Learning and Cognition):此類範疇不僅止於整體學習困難,有些學生有次類別的困難(如:閱讀或拼字的問題),也含蓋在其中。

3. 社交、情緒與心智問題(Social, emotional and mental health):例如,行為問題、情緒障礙、智能不足。

4. 身體心感官缺陷(Physical or sensory impairments):此等缺陷會造成學習上的困難,有些也需要使用輔具,或額外輔助來協助他們適應學習(如:視障、聽障、身體障礙、多重障礙)。

  在英國的教育系統中,學校與教師端需先定期觀察、評估學童是否較難跟上學習進度,需要進一步的協助,以及個別化的計畫。如果家長自覺孩子有特教需求,亦可向「特殊教育需求協調者」(SEN co-ordinator, SENCo)討論他們的擔憂與需求。至於現有的評估則分成下列四個步驟:

1. 衡鑑:由教育系統中的教師或相關工作者和家長或青少年特教生討論什麼樣的支持是適合他們的。

2. 計畫:確認個別教學需求時,討論如何調整學習計畫,以達到他們的期待。

3. 行動:教師或相關工作者協助計畫的進行。

4. 審閱:審視學生是否達到目標,如果不適合,則需改變調整。

二、英國特教需求及身心障礙生的教學安排(駐英國代表處教育組,2021b)

  英國針對特教需求與身心障礙生的教育,可分為隔離教育(segregation education)、統合教育(integrated education)、融合教育(inclusive education)三個取向,其中「融合教育」因較符合當代的價值觀而成為主流。質言之,傳統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係採「隔離教育」,亦即將特殊生從正常的環境中抽離出來,安置於特教學校或特教班。另「統合教育」又稱「混合教育」,係將特殊生與一般生混合在普通班中接受教育,讓他們共同生活在正常的環境中,以消除隔閡。至於「融合教育」則是將不同背景之學生融合在普通班中上課,強調多元文化社會價值,認為所有兒童不論其感官肢體、心智能力、社經地位、種族文化等差異,皆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權。

  應用在身心障礙學生教育中,指的是讓身心障礙學生融入普通班中和一般生共同學習,並由師生共同提供適合的調整及支持。換言之,在英國現行的融合教育中,身心障礙只是一個次類;真正的融合教育,需將不同種族、宗教、性別、社經地位背景之學生整合在一起接受平等共融的教育。

  融合教育相較於其他取向有明顯的優勢。首先,特教生可以接受完整的課程,也同時有較好的成就及表現;已有報告提出大約60%的學生不需調整即可在班級內上課,而80-90%的學生僅需微調即足夠。再者,特教生在融合班中會有較少的汙名,而學校的師生對多元價值也會有更多的認同。與此同時,家長不需有額外支出,政府也減少了預算。

  將特教生與一般生融合在普通班中上課的融合教育,提供學生均等的學習機會,讓每個學生都能發揮潛能。在融合教育中,為促進平等教育,於社會上應提倡平等,確認教育單位針對身心障礙生而有所調整,具體的政策包括:

1. 發展出適合的衡鑑、準確辦識出有特教需求的學生。

2. 定期審閱並做出相應調整。

3. 訓練適任巡迴教師。

4. 支持教師訓練計畫。

  特教需求及身心障礙學生在此支持下,較容易融入普通班中和一般學生共同學習,而學校及教師應適性調整並給予支持。協助特教生應因時制宜、因人制宜,因此它並非制式化的規定,英國在政策上也未多著墨,以使教師在課程及教學上有足夠彈性。然而,仍有下列諸等包括合理調整在內的建議方案,可讓特教生更容易融入班級:

1. 學伴制度(Buddy System):在教室中設計學伴制度,能促進教室學生間的動力。例如請一名學生幫忙特殊生找到科任教室。

2. 指認出個別學生(Addressing Children Personally)的方式特別適用於自閉症學生。例如指出「你坐下」而非「全班坐下」,讓指令更為明確。

3. 教室架構(Classroom Structure),利用訂定班級公約的方式,鼓勵學生的正向行為,也讓特殊生感到被支持。

參、依據我國法律規範應適用合理調整的學生對象範圍

  依據我國《特殊教育法》之規定,特教生雖同時包括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二者,然因「合理調整」係屬源自CRPD的措施概念,故本應不適用於資賦優異學生。而《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學生),係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協助之情形(第3條)。類此,《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稱身心障礙(者),則指所定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第5條)。

  據此,經依《特殊教育法》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鑑定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自屬教育場域中合理調整的固有對象無疑。然進一步而言,因CRPD業已藉由《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2014)第2條2、第10條3規定,具有我國國內法及基本法之定位,致使「合理調整」的對象範圍,自應以CRPD所界定之「身心障礙」為優先基準;亦即針對合理調整之適用,除非其他法律存在較之CRPD更為寬鬆、優惠,且更有助於促進實質人權保障的規範內涵,否則即應以CRPD為據。

  而隨著障礙模式分類從過往之「慈善模式」、「醫療模式」,走向「社會模式」、「人權模式」的趨勢,CRPD所採取的即是「人權模式」觀點。其以障礙者本人的意願與參與為主,強調外部社會環境改善、障礙意識提升與平等對待障礙者,並將社會模式沒有處理的個體身體經驗納入分析,採取「身體經驗差異」概念討論身體損傷經驗(國家人權委員會,2023)。因此,依據CRPD第1條第2項所界定之身心障礙(者),乃指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長期損傷者,其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身心障礙者與他人於平等基礎上充分有效參與社會。就此具體觀察,其對象範圍並不以需經依法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為限;換言之,凡具有CRPD所稱障礙處境者,均應納入教育場域中合理調整的對象範圍,方屬符合我國法制規範之作為。且事實上,前揭英國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定義,即亦係依據此等界定方式。

 

註解

1 依據CRPD第2條,合理調整的定義為「根據具體需要,在不造成不成比例或過度負擔之情況下,進行必要及適當之修改與調整,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享有或行使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2016年《CRPD第5條規定平等及不歧視報告》,以及聯合國CRPD委員會2018年通過的《第6號一般性意見》,皆對於合理調整之內涵詳加闡述。另外,在我國2017年CRPD初次國家報告與2022年第二次國家報告的結論性意見中,國際審查委員均強調合理調整的重要性,並督促政府修正法律明確規定提供合理調整之義務,以及拒絕提供合理調整即構成歧視(國家人權委員會,2023)。

2 公約所揭示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3 (第1項)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就其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提出優先檢視清單,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之增修、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並應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完成其餘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第2項)未依前項規定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前,應優先適用公約之規定。 

 

參考文獻

立法院(2023)。特殊教育法第10條異動條文及理由(112年5月29日)。立法院法律系統。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2014,8月20日)。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2021,1月20日)。

特殊教育法(2023,6月21日)。

國家人權委員會(2023)。身心障礙者合理調整參考指引。

駐英國代表處教育組(2021a)。英國特教需求及身心障礙生的定義方式。國家教育研究院臺灣教育研究資訊網。

駐英國代表處教育組(2021b)。英國特教需求及身心障礙生的教學安排。國家教育研究院臺灣教育研究資訊網。

聯合國(2006)。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附加檔案

  1. PDF檔案 教育場域合理調整的對象範圍.pdf (另開新視窗)

合理調整 (另開新視窗) 融合教育 (另開新視窗) 身心障礙學生 (另開新視窗)
:::